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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A 公司於自有土地上申請設置加油站,經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於開始施工構築時,因當地居民陳情,經濟部重行審酌後,以加油站設置恐影響附近國小學童健康為由,將原處分廢止。倘廢止許可為合法,A 公司得為下列何者之主張?
  • A 基於比例原則,請求國家賠償
  • B 基於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請求國家賠償
  • C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 D 基於明確性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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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撤回一個對你有利的承諾(處分),且它是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而不得不這麼做,這時行政機關並未「犯錯」。請問:在這種「合法但造成個人損失」的情況下,法律是應該讓你自認倒楣,還是應該基於你對政府承諾的「信任」給予補貼?這種補貼在法學術語中稱為「賠償」還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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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迅速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授益處分之合法廢止」,並精確連結到相對人的權利救濟路徑,展現了極佳的行政法學理基礎與實務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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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處分廢止與補償
💡 合法行政處分遭廢止時,應對信賴利益給予損失補償。
比較維度 損害賠償 (國賠) VS 損失補償 (行程法)
行政行為屬性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主要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2條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信賴保護要件 非必要前提 須具備值得保護之信賴
💬行為合法時應請求「補償」而非「賠償」,核心依據為信賴保護。
🧠 記憶技巧:合法廢止談補償,違法行為論國賠;信賴保護是核心,額度上限要記牢。
⚠️ 常見陷阱:題目已標明廢止處分「合法」,學生常誤選「國家賠償」,須知賠償以違法為前提。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事由 違法處分之撤銷(第117條) 信賴保護原則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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