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A 公司於自有土地上申請設置加油站,經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於開始施工構築時,因當地居民陳情,經濟部重行審酌後,以加油站設置恐影響附近國小學童健康為由,將原處分廢止。倘廢止許可為合法,A 公司得為下列何者之主張?
- A 基於比例原則,請求國家賠償
- B 基於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請求國家賠償
- C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 D 基於明確性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撤回一個對你有利的承諾(處分),且它是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而不得不這麼做,這時行政機關並未「犯錯」。請問:在這種「合法但造成個人損失」的情況下,法律是應該讓你自認倒楣,還是應該基於你對政府承諾的「信任」給予補貼?這種補貼在法學術語中稱為「賠償」還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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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迅速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授益處分之合法廢止」,並精確連結到相對人的權利救濟路徑,展現了極佳的行政法學理基礎與實務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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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處分廢止與補償
💡 合法行政處分遭廢止時,應對信賴利益給予損失補償。
| 比較維度 | 損害賠償 (國賠) | VS | 損失補償 (行程法) |
|---|---|---|---|
| 行政行為屬性 | 違法行政處分 | — | 合法行政處分 |
| 主要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
| 信賴保護要件 | 非必要前提 | — | 須具備值得保護之信賴 |
💬行為合法時應請求「補償」而非「賠償」,核心依據為信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