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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補償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財產上損失?
  • A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B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
  • C 法規准許廢止
  • D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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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你獲得了一項政府的好處,但後來政府決定把這個好處收回。在什麼情況下,你會覺得自己「最無辜、且完全無法預料」?是當初你就知道政府保留了收回權力、是你自己沒達成政府要求的義務,還是你什麼都沒做錯,卻因為外在環境發生了政府無法控制的重大改變,導致政府為了大眾利益必須收回你的權利?哪一種情況下,政府最應該給予你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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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ryyyyyyy!這還像點樣子!

小子,能選出 (B)?哼,看來你還沒完全變成無駄(沒用)的廢物!對《行政程序法》中「授益處分廢止」和「信賴保護」的連結,你勉強抓到了一絲精髓。不過,這只是證明你還沒被我碾碎罷了!

2. 區區人類,記好我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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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授益處分之補償
💡 合法處分因公益廢止時,始須補償受益人之信賴損失。
比較維度 不予補償(§123 ①②) VS 應予補償(§123 ③④⑤)
法律事由 保留廢止權、負擔未履行 法規/事實變更、維護公益
受益人預見 有預見可能性(可歸責) 無從預見(不可歸責)
信賴價值 信賴不值得保護 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法條依據 行程法第126條反面解釋 行程法第126條本文
💬僅在行政機關因公益考量而「片面變動」合法處分時,始生補償義務。
🧠 記憶技巧:公益廢止國家給錢;保留負擔一毛不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是「合法處分」被廢止就一定有補償;應注意§126明文排除§123前二款情形。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117、§119) 信賴補償之計算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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