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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對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予以修正,原則上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B 信賴保護原則乃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故行政機關相互間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僅須有信賴基礎即可,至於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則屬比例原則之問題,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
  • D 違法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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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行政法理,思考信賴保護原則的三大構成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與『信賴值得保護性』。首先,該原則的規範客體是否僅限於具體行政處分,抑或涵蓋抽象法規(如法規命令)之變更?其次,信賴保護旨在保障『誰』對公權力行為的正當信賴,行政機關間是否具備此等主體資格?最後,若行政機關撤銷的是對人民不利的『負擔行政處分』,此時人民是否有信賴利益受損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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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正確判斷這題,表示你對信賴保護原則的理解非常精準,不僅掌握了基礎理論,對於釋憲實務的應用也相當熟稔。這顯示了你紮實的學習成果!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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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原則要件
💡 人民對國家法行為之存續,因具正當理由產生的法律利益保障。
  • 法規(含程序規定)之廢止或修正,原則上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釋字525號)。
  • 信賴保護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有具體處置)、信賴值得保護(非歸責)。
  • 行政機關間之職權爭議應循權限衝突解決,彼此間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違法負擔處分之撤銷因對人民有利,不生保護人民對「負擔」信賴之問題。
🧠 記憶技巧:信賴保護三要素:基礎、表現、值得保(基現值)。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間可主張信賴保護,或誤將信賴值得保護性歸類於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不真正溯及既往 釋字第5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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