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對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予以修正,原則上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B 信賴保護原則乃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故行政機關相互間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僅須有信賴基礎即可,至於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則屬比例原則之問題,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
- D 違法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行政法理,思考信賴保護原則的三大構成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與『信賴值得保護性』。首先,該原則的規範客體是否僅限於具體行政處分,抑或涵蓋抽象法規(如法規命令)之變更?其次,信賴保護旨在保障『誰』對公權力行為的正當信賴,行政機關間是否具備此等主體資格?最後,若行政機關撤銷的是對人民不利的『負擔行政處分』,此時人民是否有信賴利益受損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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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之深度解析
這題選 A 非常正確。行政程序法固然有「程序從新」原則,但參照釋字第 525 號,法規變動若涉及人民既得權益,仍須恪守信賴保護原則。關於本案,釋字第 605 號明確指出,《俸給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係基於重大公益目的,且立法者已設有減輕舊法保障利益損害之過渡措施,故已符合信賴保護之要求。 其餘選項辨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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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幫我分別解釋並舉例說明:違法的受益跟負擔行政處分撤銷是甚麼?
總結來說
信賴保護原則是針對國家與人民之間、核心要件為新賴是否值得保護、適用三要件為:信賴基礎、表現及值得保護、適用於法規命令的轉變(實體及程序)
還有甚麼相關延伸考點為司法官考試易出現的或者需要補充的?
信賴保護原則要件
💡 人民對國家法行為之存續,因具正當理由產生的法律利益保障。
- 法規(含程序規定)之廢止或修正,原則上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釋字525號)。
- 信賴保護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有具體處置)、信賴值得保護(非歸責)。
- 行政機關間之職權爭議應循權限衝突解決,彼此間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違法負擔處分之撤銷因對人民有利,不生保護人民對「負擔」信賴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