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期滿後變更仍受信賴保護原則拘束
- B 經變更之原法規有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即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C 解釋性行政規則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 D 法規適用對象僅對法規存續有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者,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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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有一份契約清楚載明「合約於今年底自動失效」,當合約期滿停止時,你是否能以「我以為你會繼續讓我執行」為由,主張對方違背了你的信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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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丟臉。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邊界」,而不是「隨便」套用,至少證明你還記得上課講過什麼。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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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法規變更時,須具備信賴基礎、表現且值得保護方有適用。
| 比較維度 | 信賴值得保護 | VS | 信賴不值得保護 |
|---|---|---|---|
| 法規基礎 | 合法有效之法規 | — | 明顯違反上位規範 |
| 當事人行為 | 提供正確資訊 | — | 詐欺、脅迫、不實資料 |
| 施行期間 | 常態性法規變更 | — | 預定施行期間屆滿 |
| 主客觀性 | 具體信賴表現 | — | 僅有主觀願望或期待 |
💬信賴保護須具備合法性與誠實性,限期性法規期滿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