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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期滿後變更仍受信賴保護原則拘束
  • B 經變更之原法規有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即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C 解釋性行政規則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 D 法規適用對象僅對法規存續有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者,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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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有一份契約清楚載明「合約於今年底自動失效」,當合約期滿停止時,你是否能以「我以為你會繼續讓我執行」為由,主張對方違背了你的信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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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丟臉。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邊界」,而不是「隨便」套用,至少證明你還記得上課講過什麼。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法規變更時,須具備信賴基礎、表現且值得保護方有適用。
比較維度 信賴值得保護 VS 信賴不值得保護
法規基礎 合法有效之法規 明顯違反上位規範
當事人行為 提供正確資訊 詐欺、脅迫、不實資料
施行期間 常態性法規變更 預定施行期間屆滿
主客觀性 具體信賴表現 僅有主觀願望或期待
💬信賴保護須具備合法性與誠實性,限期性法規期滿不適用。
🧠 記憶技巧:基礎要合法,表現要客觀,信賴要值得,限期無保護。
⚠️ 常見陷阱:誤認為所有法規變更皆有信賴保護,忽略「限期法規」與「違法基礎」是兩大例外。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 釋字第525號 過渡條款之設置 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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