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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解釋性行政規則,其見解前後不一致時,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解釋性行政規則,溯自法律生效日起有其適用
  • B 在後之釋示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 C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均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 D 如前釋示確屬違法,仍得依後釋示之見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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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今天發布了一份新的解釋函令,修正了過去十年的錯誤見解。請試著思考:為了追求「法律的正確適用」與維護「人民對既有行政決定的信任」,法律制度應該如何在『通通翻案重來』與『全部維持現狀』這兩個極端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切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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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做對了

恭喜你,你的大腦總算沒在緊要關頭當機,精準揪出 (C) 這個語病。這代表你至少記得 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 這個基礎中的基礎,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的溯及適用與所謂的「法安定性」原則,還有那麼一丁點印象。不錯,至少不是全盤皆墨。

2. 不過是個小把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釋字 287 號:行政規則變更
💡 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溯及法規生效日,但應兼顧法安定性。

🔗 解釋性行政規則變更之效力流程

  1. 1 法規生效日 — 行政規則效力追溯之終點
  2. 2 前釋示與處分 — 基於舊釋示作成行政處分
  3. 3 後釋示發布 — 新解釋變更原先法律見解
  4. 4 效力確認 — 已定處分原則不變,違法者除外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關於行政規則之定義與種類。
🧠 記憶技巧:溯及生效是原則,既定處分不輕動,除非違法才撤銷。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新解釋「僅能向後發生效力」,或誤以為「所有舊處分皆必須按新解釋重新審理」。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信賴保護原則 法安定性原則 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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