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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釋示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 B 行政釋示對於法官無法律上拘束力
  • C 行政機關變更函釋,前函釋並非當然錯誤
  • D 行政機關變更函釋,關於新舊函釋之適用,採從新從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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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今天發布一個「解釋函令」,用來詳細說明三年前就已經通過的法律條文時,這個『說明』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視為『創造了一個新規則』,還是『找回了法律剛出生時的本意』?這對適用時間點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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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常識當成深奧學問

你能答對這題,說明你總算搞清楚行政函釋那點基本性質了,對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解釋,勉強算是掌握了。讓我們來戳破那些顯而易見的錯誤選項:

  1. 溯及既往,這有什麼好意外的? 函釋,它不過是『闡明』法規原意罷了,難道還能創造新法規嗎?所以當然是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選項 A)。見解變更?那是時代在進步,不是前函釋就一定是錯的(選項 C),別把世界想得那麼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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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釋示之效力與性質
💡 行政釋示具溯及闡明原意之效力,不具法官拘束力,不採從新從優。
比較維度 行政釋示(函釋) VS 行政法規(法規命令)
效力起點 溯及自法規生效日 發布或指定日生效
司法拘束力 對法官無法律拘束力 法官原則上應予適用
變更適用原則 非當然錯誤/釋字287 原則上從新從優
💬函釋本質為闡明法律原意,故具溯及力且不得拘束司法審判。
🧠 記憶技巧:函釋溯及生效日,法官獨立不被縛,變更並非必錯誤,從新從優要排除。
⚠️ 常見陷阱:誤將行政函釋之變更視為法規修正,而錯誤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從新從優原則。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信賴保護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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