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釋示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 B 行政釋示對於法官無法律上拘束力
- C 行政機關變更函釋,前函釋並非當然錯誤
- D 行政機關變更函釋,關於新舊函釋之適用,採從新從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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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今天發布一個「解釋函令」,用來詳細說明三年前就已經通過的法律條文時,這個『說明』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視為『創造了一個新規則』,還是『找回了法律剛出生時的本意』?這對適用時間點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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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的本質與適用原則
行政函釋僅在「闡明法規原意」,故效力溯及至法規生效日(選項 A),對法官無法律拘束力(選項 B);機關變更見解時,舊函釋亦非當然錯誤(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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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釋示之效力與性質
💡 行政釋示具溯及闡明原意之效力,不具法官拘束力,不採從新從優。
| 比較維度 | 行政釋示(函釋) | VS | 行政法規(法規命令) |
|---|---|---|---|
| 效力起點 | 溯及自法規生效日 | — |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 司法拘束力 | 對法官無法律拘束力 | — | 法官原則上應予適用 |
| 變更適用原則 | 非當然錯誤/釋字287 | — | 原則上從新從優 |
💬函釋本質為闡明法律原意,故具溯及力且不得拘束司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