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
- A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
- B 緊急命令
- C 行政函釋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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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業務,對法律條文自行做出「解釋說明」時,這種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見解,與「國會正式通過的法律」相比,哪一個對於具備獨立審判權的法官來說,具有較大的調整與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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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行政函釋本質上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意見,並非正式法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雖可參考並引用函釋,但若認為該見解與法律牴觸,得依據法律表達適當的不同見解。相對地,(A) 公約具國內法效力、(B) 緊急命令具法律位階、(D) 憲法解釋具有最高位階,法官皆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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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行政函釋之拘束力
💡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行政函釋對法院無法律上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行政函釋 (Circulars) | VS | 憲法解釋 (Judgments) |
|---|---|---|---|
| 對法官拘束力 | 無,僅供參考 | — | 有,具全國拘束力 |
| 不同見解權 | 法官可本於確信拒絕適用 | — | 法官必須遵行,無權違背 |
| 法理依據 | 釋字第137、216號 | — | 憲法訴訟法第38條 |
💬法官僅受法律及憲法(含大法官解釋)拘束,行政機關見解不具外部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