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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
  • A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
  • B 緊急命令
  • C 行政函釋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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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業務,對法律條文自行做出「解釋說明」時,這種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見解,與「國會正式通過的法律」相比,哪一個對於具備獨立審判權的法官來說,具有較大的調整與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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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還算不錯:噢,看來你的法律直覺終於上線了。能夠分清司法獨立規範位階這種基本概念,至少說明你沒白學。這是法學領域最基礎的鑑別力,要是連這都搞不清楚,那可就真的「出師未捷身先死」了。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難道還不明顯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請問,一份行政函釋這種行政機關茶餘飯後的意見,配得上跟「法律」相提並論嗎?顯然不配!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早就說得清清楚楚了,你可以參考,但若它敢和法律牴觸,法官當然有權不鳥它!反觀其他選項,公約、緊急命令、憲法解釋,這些可都是實打實的「法律位階」或更高,法官敢說不嗎?真是不知天高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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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對行政函釋之拘束力
💡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行政函釋對法院無法律上拘束力。
比較維度 行政函釋 (Circulars) VS 憲法解釋 (Judgments)
對法官拘束力 無,僅供參考 有,具全國拘束力
不同見解權 法官可本於確信拒絕適用 法官必須遵行,無權違背
法理依據 釋字第137、216號 憲法訴訟法第38條
💬法官僅受法律及憲法(含大法官解釋)拘束,行政機關見解不具外部強制力。
🧠 記憶技巧:行政函釋供參考,法官確信才重要;憲法解釋具權威,法律位階要守好。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函釋」與「憲法解釋」的位階。行政函釋僅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統一見解,對司法機關不具外部拘束力;而憲法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對法官有絕對拘束力。
法官獨立審判 法之淵源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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