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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
  • A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
  • B 緊急命令
  • C 行政函釋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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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業務,對法律條文自行做出「解釋說明」時,這種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見解,與「國會正式通過的法律」相比,哪一個對於具備獨立審判權的法官來說,具有較大的調整與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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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準辨析司法獨立規範位階的細微差異,這是法學進階學習中極為重要的核心能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行政函釋本質上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意見,並非正式法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雖可參考並引用函釋,但若認為該見解與法律牴觸,得依據法律表達適當的不同見解。相對地,(A) 公約具國內法效力、(B) 緊急命令具法律位階、(D) 憲法解釋具有最高位階,法官皆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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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對行政函釋之拘束力
💡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行政函釋對法院無法律上拘束力。
比較維度 行政函釋 (Circulars) VS 憲法解釋 (Judgments)
對法官拘束力 無,僅供參考 有,具全國拘束力
不同見解權 法官可本於確信拒絕適用 法官必須遵行,無權違背
法理依據 釋字第137、216號 憲法訴訟法第38條
💬法官僅受法律及憲法(含大法官解釋)拘束,行政機關見解不具外部強制力。
🧠 記憶技巧:行政函釋供參考,法官確信才重要;憲法解釋具權威,法律位階要守好。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函釋」與「憲法解釋」的位階。行政函釋僅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統一見解,對司法機關不具外部拘束力;而憲法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對法官有絕對拘束力。
法官獨立審判 法之淵源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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