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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下列何種命令違憲,亦不得逕行拒絕適用?
  • A 緊急命令
  • B 法規命令
  • C 職權命令
  • D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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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法體系中,哪一種規範雖然名稱帶有「命令」二字,但因其特殊的產生程序(如需國會追認),使其在效力上獲得了等同於「法律」的地位?對於一個效力等同於法律的規範,基層法官在未經特定司法程序前,有權力像對待一般行政內規一樣,直接宣告其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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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規範層級論與法官的審查權限。依釋字第 137、216 號解釋,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一般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如選項 B、C、D),若認其違法違憲,本可逕行拒絕適用。然而,緊急命令經立法院追認後,具備準法律位階。基於權力分立,法官對於「法律」位階之規範僅有憲法解釋聲請權,不得逕自排除適用。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命令」與「具法律位階之命令」的差異,考生若僅從字面「命令」判斷,極易掉入法律保留原則的陷阱。
📝 法官的違憲審查權限
💡 法官對命令具審查權,但對具法律位階之規範則無。
比較維度 行政命令 (含法規、職權、規則) VS 法律與緊急命令
規範位階 命令位階 法律位階
法官權限 得逕行審查並拒絕適用 無違憲審查權 (採集中制)
處理程序 於個案中直接不予援用 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釋憲
💬法官僅對行政命令具拒絕適用權,對具法律位階者應循釋憲途徑。
🧠 記憶技巧:行政命令皆可拒,緊急法律須聲請。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緊急命令」視為一般的行政命令。記住緊急命令在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後,具有法律效力。
規範審查權 緊急命令之追認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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