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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係專屬行政院之職權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依法定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行政院院長對所屬部會之首長及委員享有人事提名權,不容立法院以立法方式實質剝奪或架空
  • D 行政院得依緊急命令之授權訂定補充規定,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即得逕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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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權力分立』與『民主正當性』的觀點出發:當行政權行使具法律效力的『緊急命令』處置權時,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必須由哪一個代表民意的機關在發布後的限期內進行何種性質的程序,以作為事後的權力制衡?若欠缺此一法定程序,該命令的效力在法理上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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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D) 的錯誤,顯示對大法官解釋與權力分立機制的掌握十分扎實。

緊急命令與補充規定之界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至於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依據釋字第543號解釋,其並非於10日內提交追認,而是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緊急命令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外,發布後的補充規定仍須另依行政命令審查之程序處理。因此,選項 (D) 稱「即得逕予執行」是錯誤的,它既必須等待追認程序完成,亦須接受立法院的審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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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職權與權力分立
💡 行政院預算、覆議及人事權之行使與緊急命令之國會監督義務。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職權 VS 緊急命令補充規定
權力來源 憲法賦予之固有職權 總統緊急命令之授權
國會監督 依程序審議預算法律 緊急命令發布後10日內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緊急命令之補充規定應於追認程序完成後再發布,並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法律效力 受法律位階限制 得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
💬緊急命令具替代法律之效力,故其補充規定亦須受立法院追認之嚴格監督。
🧠 記憶技巧:預算專屬、覆議窒礙、人事不奪、緊急追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緊急命令之「補充規定」僅屬行政規則性質而無須立法院追認,補充規定應於緊急命令經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發布,並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權力分立原則 覆議制度與政治責任 緊急命令位階 獨立機關人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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