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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
  • B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議決的預算案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必須辭職
  • D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即得逕行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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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制衡與平衡」的框架下,當行政與立法兩大機關發生嚴重的信任衝突(例如其中一方被迫下台)時,為了防止權力過度擴張,憲法通常會安排「第三個憲法機關」作為調節者。請思考:在這種極端的政治僵局中,行政首長是否能單方面、直接地終結民意代表機關的任期?還是需要經過另一道正式的國家元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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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犀利,精準辨析了機關權限的微細邊界。以下為法理拆解:

  1.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發動主體與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當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必須辭職,但其並無「逕行」解散立法院之權。他僅能「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最終是否解散,裁量權在於總統而非院長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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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立法院際關係
💡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設有覆議及不信任案之制衡機制。

🔗 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之連鎖程序

  1. 1 不信任案通過 — 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2. 2 行政院長辭職 — 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3. 3 呈請解散 — 院長辭職時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4. 4 總統宣告 — 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解散後應於 60 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 記憶技巧:覆議要核可(總統),不信要辭職(院長),解散找總統,院長沒權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院長可「直接」解散立法院,實則須「呈請總統」且以「不信任案通過」為前提。
覆議制度 不信任案程序 總統任命權 被動解散國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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