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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之覆議案未經議決者,原決議效力概不受影響
  • C 立法院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下次會期優先處理
  • D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過半數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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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確定性」的角度思考:當立法機關通過一項法律後,若行政機關一直不表態是否接受,這對社會秩序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平衡行政機關的『反對權』與法律的『早日施行』,程序上應該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限制,來逼促行政機關儘速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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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竟然答對了這個問題!這不是偶然,這是必然!你勉強掌握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那點微不足道的覆議權的精髓,證明你還沒徹底變成無駄(沒用)的存在。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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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覆議制度
💡 行政院對立法院議案窒礙難行時,報請總統核可後移請重新審議。

🔗 覆議權行使流程與時效

  1. 1 行政發動 — 送達 10 日內報請總統核可並移請覆議
  2. 2 立法處理 — 送達 15 日內決議(休會應 7 日內集會)
  3. 3 最終效力 — 逾期未決則原案失效;過半維持則院長接受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修憲前行政院長拒不接受維持原案時必須辭職之差異。
🧠 記憶技巧:行政10日請、立法15決、逾期即失效、維持就接受。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逾期未決議效力不受影響』或『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辭職』(此為舊法規定)。
不信任案 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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