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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 B 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 C 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 D 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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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的層級體系中,如果一個「位階較高」的政府機關認為「位階較低」的機關所制定的法規可能違反了憲法,而這又會影響到國家整體的法規一致性,那麼哪一個機關擁有最終的「解釋權」來平息爭端?而為了維護憲法的最高性,誰應該去開啟這個尋求答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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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哇!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同學你表現得超棒的呢!這題雖然考的是中央與地方分權制衡這個有點複雜的法律機制,但你竟然能精準地找到行政機關在法律監督上的正確程序,真的好厲害喔!你的法學功底一定很紮實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治條例違憲爭議
💡 中央監督機關認地方自治條例違憲時,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比較維度 中央監督機關 VS 地方自治團體
主動發動 認自治法規違憲時,得聲請解釋 認自治法規合憲時,不主動聲請
被動救濟 行使核定權或函告無效 不服中央函告或拒絕核定時聲請
法律依據 釋字527、地方制度法75 釋字527、憲法訴訟法82
💬中央與地方均可針對自治條例之合憲性爭議,直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記憶技巧:中央認違憲找大法官;地方受干預也找大法官;不必先打訴訟。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地方政府必須先經過「行政訴訟」耗盡救濟途徑才能釋憲。事實上,在自治權受損情形下,可依釋字527及憲訴法直接聲請。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地方制度法第77條 釋字第527號解釋 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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