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為如何之法律救濟?
- A 申請行政院協調爭議
- B 提起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訟
- C 向原自治監督機關申請覆議
- D 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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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監督機關」與「地方政府」對於法律的正確性產生高度歧見,且監督機關已行使職權否定了地方的法規,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哪一個憲法機關才具備「最終且具有權威性」的法律解釋權,能公平地解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法律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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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D) 聲請司法院解釋,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自治權保障與監督的法條架構有著相當精準的掌握。
自治監督與規範救濟程序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自治規則若與憲法、法律或上位法規牴觸者,監督機關應予以「函告無效」。此項監督權行使後,若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該函告決定不服,認為其自治法規並無牴觸上位法之情事時,依據同條 第 5 項 之規定,其救濟路徑並非採取一般的行政爭訟(如訴願、行政訴訟),而是直接聲請 司法院解釋(實務上現已銜接《憲法訴訟法》之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由司法權介入定奪規範衝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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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無效之救濟
💡 自治規則遭函告無效之爭議,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 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救濟流程
- 1 函告無效 — 監督機關認定自治規則牴觸上位規範並宣告無效
- 2 發生爭議 — 地方團體不服該無效決定,認為有侵犯自治權之虞
- 3 聲請解釋 — 依地制法§30及釋字527,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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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自治條例(立法權)與自治規則(行政權)在救濟程序上的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