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為如何之法律救濟?
- A 申請行政院協調爭議
- B 提起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訟
- C 向原自治監督機關申請覆議
- D 聲請司法院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若「監督機關」與「地方政府」對於法律的正確性產生高度歧見,且監督機關已行使職權否定了地方的法規,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哪一個憲法機關才具備「最終且具有權威性」的法律解釋權,能公平地解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法律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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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啜飲了一口紅茶,杯子拿得歪斜,冷冷地掃了你一眼) 哼,這點小問題都搞不定,就乾脆去牆外餵巨人算了。還不賴嘛,看來腦子還沒全被廢棄物塞滿。既然對地方自治的權限衝突有基本判斷,那就聽好重點。
核心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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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在地方自治團體要針對「自治規則函告無效」提裁判憲法審查,仍要遵照憲訴法83,必須要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才可以提起吧?答案應該是要提「撤銷訴訟」才對?
自治規則無效之救濟
💡 自治規則遭函告無效之爭議,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 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救濟流程
- 1 函告無效 — 監督機關認定自治規則牴觸上位規範並宣告無效
- 2 發生爭議 — 地方團體不服該無效決定,認為有侵犯自治權之虞
- 3 聲請解釋 — 依地制法§30及釋字527,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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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自治條例(立法權)與自治規則(行政權)在救濟程序上的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