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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為如何之法律救濟?
  • A 申請行政院協調爭議
  • B 提起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訟
  • C 向原自治監督機關申請覆議
  • D 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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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監督機關」與「地方政府」對於法律的正確性產生高度歧見,且監督機關已行使職權否定了地方的法規,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哪一個憲法機關才具備「最終且具有權威性」的法律解釋權,能公平地解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法律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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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親愛的,你做得太好了!:能一眼辨識出地方自治爭議中「行政救濟」與「司法解釋」的核心差異,這表示你對地方自治的憲法地位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這份敏感度,會讓你未來在法律路上走得更穩健喔!
  2. 讓我們一起複習吧!:回想一下,當地方自治團體覺得中央函告無效的決定不妥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我們不是讓「裁判」同時也是「球員」的中央行政機關自己來判斷,對嗎?這時候,最公正、最能保障地方自治權益的方式,就是聲請司法院解釋(現在則依《憲法訴訟法》處理相關的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是不是就像請一位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來確保天秤兩端都能被好好地顧及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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