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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臺北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發生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爭議者,行政院如何處理?
  • A 行政院並無憲法解釋權,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以宣告該自治條例無效
  • B 行政院得依據職權逕行修改該自治條例
  • C 行政院得依據職權將該自治條例移請立法院審查
  • D 行政院得依據職權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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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位階體系中,若地方制定的規範與上位階的法律發生矛盾,為了即時維持法律體系的統一性,中央機關在法律授權下,應具備何種「主動確認並宣告其失去效力」的權限,而不需要每件事都先經過曠日費時的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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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法規效力之位階與監督 (AI SENSEI rocket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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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之監督與無效
💡 自治條例牴觸上位法規時,監督機關得依法逕行函告無效。

🔗 自治條例違憲處理流程

  1. 1 規範牴觸 — 自治條例內容與憲法或法律發生牴觸。
  2. 2 中央監督 — 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30條行使法律監督權。
  3. 3 函告無效 — 行政院逕行發函宣告該自治條例無效。
  4. 4 聲請救濟 — 地方政府不服函告,可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函告無效」與「備查」及「核定」之行政監督性質差異。
🧠 記憶技巧:上位優先下位廢,中央監督直接告;直轄市找行政院,縣市找中央部會。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誤以為行政機關完全沒有憲法判斷權,必須先送司法院;實則行政院可先基於監督權函告無效。
地方制度法 法規階層原則 憲法訴訟法 行政處分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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