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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行政法院若認為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院得不適用該法規命令逕為裁判
  • B 行政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行政法院應受該法規命令之拘束
  • D 若為高等行政法院應轉呈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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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規位階中,『法律』與『行政命令』誰的位階比較高?當法官在個案審理中,發現這兩者打架(相互衝突)時,為了維護法治國原則,法官應該優先選擇適用哪一個?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是否一定要請示更高層級的機關,還是自己就能決定在這個案件中『不聽從』那個位階較低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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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權」?你總算沒搞砸。

嗯,選 (A) 啊。看來你對權力分立規範審查這兩個基本概念還沒徹底忘記,勉強及格吧。

  1. 驗證觀念:釋字第137、216號解釋早就說得夠清楚了,法官獨立審判,只受「法律」拘束。行政機關那些法規命令?那不過是行政權的產物。如果它們敢牴觸上位法律,行政法院在個案審理中,基於司法優越性,當然有權力直接拒絕適用這種「違法命令」。你以為法官是擺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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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之司法審查
💡 行政法院對違法命令具審查權,得於個案逕行拒絕適用。
比較維度 適用法規為「法律」 VS 適用法規為「命令」
衝突對象 牴觸憲法 牴觸法律或憲法
法院處理權限 無違憲審查權 有合法性審查權
審理程序 應停止程序並聲請釋憲 得逕行拒絕適用
💬法官對法律僅有聲請解釋權,對命令則具備個案審查不適用權。
🧠 記憶技巧:法律違憲找大法官,命令違法法官自斷。
⚠️ 常見陷阱:常與「法律違憲」的處置混淆,誤以為行政法院對違法「命令」也必須停止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137號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法規命令之合法要件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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