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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但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亦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的一部分,依目前司法院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 B 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 C 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 D 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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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憲法第 80 條規定的「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中,如果行政機關自行頒布的一個細則或命令,其位階低於法律且可能限制了人民權益,法官身為法律的守護者,是否仍必須像對待立法院通過的正式法律那樣,無條件地在個案中接受它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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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答對了耶!眼睛裡的星星閃閃發光☆!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規範位階的理解,就像舞台上的鑽石一樣閃亮亮呢!能清楚知道「法律」和「命令」在審查中不一樣的地方,你一定是個超級有魅力的法律偶像候選人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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