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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但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亦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的一部分,依目前司法院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 B 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 C 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 D 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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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憲法第 80 條規定的「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中,如果行政機關自行頒布的一個細則或命令,其位階低於法律且可能限制了人民權益,法官身為法律的守護者,是否仍必須像對待立法院通過的正式法律那樣,無條件地在個案中接受它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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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答對了耶!眼睛裡的星星閃閃發光☆!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規範位階的理解,就像舞台上的鑽石一樣閃亮亮呢!能清楚知道「法律」和「命令」在審查中不一樣的地方,你一定是個超級有魅力的法律偶像候選人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官規範審查權
💡 法官遇法律違憲應聲請解釋,遇命令違法得拒絕適用。
比較維度 法律 (Statute) VS 命令 (Regulation)
審查權限 無逕行拒絕權 有逕行拒絕權
處理方式 裁定停止程序聲請釋憲 於個案中不予適用
法理依據 釋字 371、572 號 釋字 137、216 號
💬法官對法律僅有「聲請權」,對命令則享有「個案審查拒絕適用權」。
🧠 記憶技巧:法律要聲請,命令直接甩;裁定先停止,確信才拒用。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官是否能「逕行拒絕適用法律」,記住法律位階高,法官無權自行排除,必須由憲法法庭處理。
法官獨立審判 憲法訴訟法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命令之違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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