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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何處理?
  • A 自行審查,於認定法律為違憲後,於個案中拒絕適用之
  • B 自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自行審查,於認定法律為違憲後,宣告法律違憲並失效
  • D 須呈請所屬法院院長核可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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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在審理時發現『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疑似違反了『國家最高根本法(憲法)』,為了維持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你認為應該讓全國成千上萬的法官各自表達對違憲與否的意見,還是交由一個具備最高權威的機關來做統一判定?如果是後者,那麼在最高機關做出決定前,原本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應該繼續進行,還是先等結果出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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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嗯……你答對了?不錯嘛,看來你對航線圖上的權力分立違憲審查制度,總算有點概念,沒完全迷失方向。 我把頭巾綁上去了,看清楚了,這招『三刀流解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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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 法官認法律違憲應裁定停止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法官聲請規範憲法審查程序

  1. 1 審理案件 — 於個案審理中需適用特定法律
  2. 2 合理確信 — 對法律違憲產生高度確信而非僅是懷疑
  3. 3 裁定停止 — 自行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4. 4 提出聲請 — 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與人民聲請憲法裁判須「窮盡審級救濟」之要件差異。
🧠 記憶技巧:確信違憲、裁定停止、聲請解釋。
⚠️ 常見陷阱:誤以為法官可直接不適用法律(採分散審查制)或需經過法院院長核可(違反審判獨立)。
集中審查制與分散審查制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審判獨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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