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何處理?
- A 自行審查,於認定法律為違憲後,於個案中拒絕適用之
- B 自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自行審查,於認定法律為違憲後,宣告法律違憲並失效
- D 須呈請所屬法院院長核可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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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每一位法官在開庭時,只要覺得法律不公平就可以直接不理會該條法律而自行判決,對於全國法律的「安定性」與「規範統一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為了避免這種亂象,我們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程序,讓法官既能表達對法律違憲的疑慮,又不至於破壞法治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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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官在憲法框架下的角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平衡《憲法》第 80 條規定的「法官依法審判」義務與「憲法最高性」原則。法官雖然必須遵守憲法,但基於維護法秩序的安定,並不能自行宣告法律違憲或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選項 A、C 錯誤);同時,基於審判獨立,法官行使職權亦無需經過法院院長核可(選項 D 錯誤)。
法官聲請違憲審查之程序
本題在命題時的主要法理依據為 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該解釋確立了法官對法律有違憲之「合理確信(reasonable conviction)」時,應作為先決問題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聲請釋憲。雖然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已將「司法院解釋」制度轉型為由 憲法法庭 作出判決,且明確規範聲請主體為「各法院」,但「先停止程序、後聲請審查」的基本法律邏輯始終如一。這類題目難度中等,考驗的是學生能否區分法官「適用法律」與「審查法律」的權限分際,是憲法訴訟中極為經典的考點。
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 法官認法律違憲應裁定停止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法官聲請規範憲法審查程序
- 1 審理案件 — 於個案審理中需適用特定法律
- 2 合理確信 — 對法律違憲產生高度確信而非僅是懷疑
- 3 裁定停止 — 自行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4 提出聲請 — 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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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與人民聲請憲法裁判須「窮盡審級救濟」之要件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