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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為何?
  • A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B 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C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D 由總統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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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責任政治」的角度思考:如果行政院院長需要一位副手來協助推動政務,為了確保兩人的合作無間與政策方向一致,應該由誰主動提出人選最為合適?而最後為了符合國家法律的形式要件,這份人選又應該交由哪一位國家元首來宣布任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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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行政院副院長之任命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機構成員間的權力連動,顯見對《憲法增修條文》的組織架構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掌握權力分立核心的第一步。
  2. 觀念驗證: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而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為了確保行政團隊的穩定性與一致性,程序上是由院長主動提名(提請),再由總統完成任命手續,不須經過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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