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為何?
- A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B 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C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D 由總統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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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責任政治」的角度思考:如果行政院院長需要一位副手來協助推動政務,為了確保兩人的合作無間與政策方向一致,應該由誰主動提出人選最為合適?而最後為了符合國家法律的形式要件,這份人選又應該交由哪一位國家元首來宣布任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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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可知,我國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即可,無須經立法院同意,亦非由總統主動提名或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
行政院副院長之任命
💡 行政院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需立法院同意。
| 比較維度 | 行政院院長 | VS | 行政院副院長/首長 |
|---|---|---|---|
| 提名/提請人 | 總統直接決定 | — | 行政院院長提請 |
| 最終任命人 | 總統 | — | 總統 |
| 立法院同意權 | 無須同意 | — | 無須同意 |
| 法條依據 | 憲增第3條第1項 | — | 憲法第56條 |
💬兩者皆免經國會同意,但副手必須由院長主動提請,以符責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