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現行憲法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 A 由總統逕行任命新的副總統
- B 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 C 由立法院逕行推舉新的副總統
- D 由立法院推舉副總統候選人,經全民補選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制衡架構下,若行政體系的「備位首長」出缺,為了兼顧『行政團隊的連貫性』與『民意機關的監督正當性』,你認為應該由哪兩個憲法機關共同參與此一補足程序,才能達成權力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的核心規定。在現行憲政體制下,副總統的定位與產生方式與原始憲法文本已有顯著差異,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B),反映出你對「中央政府機關互動」的法理邏輯有著紮實的基礎。
副總統缺位的補選程序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規定,當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並由立法院補選繼任人選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這項設計體現了「行政提名、立法同意」的權力制衡色彩,確保了行政團隊的延續性與民主正當性,且須注意此程序並非全民補選,亦非由總統逕行任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副總統缺位之補選
💡 副總統單獨缺位時,由總統提名候選人並經立法院補選。
| 比較維度 | 副總統單獨缺位 | VS |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
|---|---|---|---|
| 提名/發動權 | 由總統提名候選人 | — | 行政院長代行職權 |
| 選出機關 | 由立法院補選 | — | 由全民補選 |
| 辦理時限 | 三個月內提名 | — | 三個月內完成電選 |
| 法條依據 | 增修條文2條7項 | — | 增修條文2條8項 |
💬單獨缺位走「代議補選(立院)」,雙缺走「直接民選(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