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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現行憲法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 A 由總統逕行任命新的副總統
  • B 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 C 由立法院逕行推舉新的副總統
  • D 由立法院推舉副總統候選人,經全民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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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制衡架構下,若行政體系的「備位首長」出缺,為了兼顧『行政團隊的連貫性』與『民意機關的監督正當性』,你認為應該由哪兩個憲法機關共同參與此一補足程序,才能達成權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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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對於職位補選的規範!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的補選邏輯

針對副總統單獨缺位時的處理機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有明確的定錨:應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並交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這種由「總統提名、國會選舉」的設計,既保留了行政首長對其副手的選任傾向,也透過立法權(Legislative power)的參與來確保人選的民主正當性,是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體制下的一種折衷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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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選是什麼
📝 副總統缺位之補選
💡 副總統單獨缺位時,由總統提名候選人並經立法院補選。
比較維度 副總統單獨缺位 VS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提名/發動權 由總統提名候選人 行政院長代行職權
選出機關 由立法院補選 由全民補選
辦理時限 三個月內提名 三個月內完成電選
法條依據 增修條文2條7項 增修條文2條8項
💬單獨缺位走「代議補選(立院)」,雙缺走「直接民選(全民)」。
🧠 記憶技巧:副缺提補:總統提、立院補;三月提名、繼位屆滿。
⚠️ 常見陷阱:常與「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混淆。單獨缺位是「立法院補選」,雙缺才是「全民補選」。
總統繼任順位 立法院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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