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現行憲法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 A 由總統逕行任命新的副總統
- B 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 C 由立法院逕行推舉新的副總統
- D 由立法院推舉副總統候選人,經全民補選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制衡架構下,若行政體系的「備位首長」出缺,為了兼顧『行政團隊的連貫性』與『民意機關的監督正當性』,你認為應該由哪兩個憲法機關共同參與此一補足程序,才能達成權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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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對於職位補選的規範!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的補選邏輯
針對副總統單獨缺位時的處理機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有明確的定錨:應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並交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這種由「總統提名、國會選舉」的設計,既保留了行政首長對其副手的選任傾向,也透過立法權(Legislative power)的參與來確保人選的民主正當性,是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體制下的一種折衷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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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選是什麼
副總統缺位之補選
💡 副總統單獨缺位時,由總統提名候選人並經立法院補選。
| 比較維度 | 副總統單獨缺位 | VS |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
|---|---|---|---|
| 提名/發動權 | 由總統提名候選人 | — | 行政院長代行職權 |
| 選出機關 | 由立法院補選 | — | 由全民補選 |
| 辦理時限 | 三個月內提名 | — | 三個月內完成電選 |
| 法條依據 | 增修條文2條7項 | — | 增修條文2條8項 |
💬單獨缺位走「代議補選(立院)」,雙缺走「直接民選(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