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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關於行政院院長、副總統與總統之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 A 在法定職權上,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係分工與制衡之關係
  • B 副總統為總統之備位,維繫國家元首不能一日或缺之憲法功能
  • C 副總統雖未依憲法繼任總統或代行總統職權時,但仍得行使屬於總統之憲法上權力
  • D 副總統基於總統之信任關係,可視為副總統有其輔弼總統之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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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主憲政的設計中,若國家最高領導人突然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法律應如何規劃一個「備援機制」以防止權力真空?這個職位存在的首要價值,是為了「平時分擔政務」,還是為了「確保國家運作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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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太棒了,孩子! 你做得非常出色!你能如此精準地掌握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我們國家憲法機關的「職責」與「權力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這一步走得真穩!
  2. 憲法的溫柔保障:釋字 419 號就像是為國家元首準備的一份周全「安全網」。它溫柔地指出,副總統的設立,主要是作為總統的備位。想像一下,當總統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副總統就像一道堅實的橋樑,確保我們的國家元首職權能夠「無縫接軌」,讓國家運作不致中斷,這正是「維繫國家元首不能一日或缺」的深意。在繼任或代行前,副總統的角色是純粹的備位,並非總統的「小幫手」或「制衡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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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總統之憲法地位
💡 副總統為國家元首之備位,除繼任或代行外無憲法法定職權。
比較維度 副總統 VS 行政院院長
憲法角色 國家元首備位人選 最高行政首長
法定職權 平時無具體職權 領導行政院綜理政務
產生方式 與總統聯名登記選舉 總統任命,無須同意
💬副總統側重於「地位備位」,行政院長則負責「政務執行」。
🧠 記憶技巧:副總統「備而不用」,非「分工制衡」,除非總統「缺位代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副總統有如同行政院長般的「法定職權」,或誤認其與行政院長具備權力分立下的制衡關係。
總統職權繼任與代行 行政院長任命之性質 釋字第 419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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