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有關設置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 B 四級機關之組織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 C 行政院為因應突發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之機關
- D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得以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法中『組織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實踐:對於中央一級機關(行政院)所屬各部、委員會之設置、裁併,其法律位階的要求為何?僅憑行政與立法權間的『決議』,是否足以符合《憲法》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於機關組織必須以『法律』定之的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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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題的核心在於組織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實踐。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一級至三級機關(如行政院、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之設立、調整及裁撤,必須以法律定之。選項 (A) 所稱「立法院之決議」在法位階上與經過三讀程序的「法律案」不同,機關組織的更迭涉及職權分配,須由總統公布之法律定之,而非單純的議事決議,這是行政組織法中極為關鍵的門檻。
行政機關層級與法源依據
至於其餘選項,則完整勾勒出現行法對行政彈性的保留:依第 4 條第 3 項,四級機關之組織得以規程(命令)定之;第 12 條則賦予行政院設置臨時性機關以因應突發事務的權限。此外,依第 11 條規定,機關內部的職掌分工屬於行政管理範疇,以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規範即可。本題難度在於細節的精確度,考生容易忽略「法律」與「決議」的法律效果差異,你能洞察此一爭點,顯示你對組織法規的掌握已相當紮實。
中央機關組織權限
💡 行政機關之設立須符合組織法律主義,視層級由法律或命令定之。
| 比較維度 | 一、二、三級機關 | VS | 四級機關及內部單位 |
|---|---|---|---|
| 法源位階 | 法律 (Act) | — | 行政命令 (Regulation) |
| 立法程序 | 立法院三讀通過 | — | 行政機關自行發布 |
| 法律依據 | 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 | — | 組織基準法第4、8條 |
💬層級越高權力越重,受「法律保留原則」限制越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