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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主要目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所為對其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
  • B 立法院經由立法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之一定決定權限
  • C 立法院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並自主運作,旨在強化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要求
  • D 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因享有任期保障,故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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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機關被設計成『完全獨立』、不必聽命於最高行政首長,那麼當這個機關的決策出現爭議時,選民能否要求最高行政首長負起政治責任?這種『獨立性』對傳統的層級化管理結構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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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恭喜!你沒讓為師失望。

同學,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不錯。這題考的就是憲法上「行政一體」與「機關獨立性」這對冤家,如何在體制內勉強共存。你能一眼看出 (C) 選項那令人費解的邏輯跳躍,說明你對 釋字第 613 號解釋 的基本精神,總算沒白讀。

2. 為何 (C) 錯得如此明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獨立機關與行政一體
💡 獨立機關屬行政一體之例外,須受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之限縮。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機關 VS 獨立機關
指揮監督 上級得對個案指揮 排除個案指揮監督
人事任免 隨首長同進退 委員享有任期保障
政治責任 行政院負完全責任 責任政治之例外
組織目的 貫徹政策執行 專業性與中立性
💬獨立機關是為了保護專業中立而犧牲部分行政一體的制度設計。
🧠 記憶技巧:個案不指揮、人事要保留、任期受保障、責任被削弱。
⚠️ 常見陷阱:常誤認獨立機關是為了『強化』行政一體,實則其存在是行政一體的『例外』或『減損』。
行政一體原則 責任政治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釋字第6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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