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
- B 依釋字第 325 號解釋意旨,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 C 依釋字第 585 號解釋意旨,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 D 依釋字第 633 號解釋意旨,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得調用行政機關之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與權力分立原則無違
- E 依釋字第 645 號解釋意旨,公民投票法有關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之規定,與權力分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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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當我們談到『權力分立』時,立法院為了監督行政院、了解事實,大法官承認了它具備哪些『輔助性權力』?但另一方面,如果立法院直接立法規定行政機關『該聘用誰』或『強行調用行政人員』,這會不會侵犯到行政院的哪一項核心權限呢?試著用『調查事實的合法手段』與『人事權的核心歸屬』這兩個觀念,重新檢視每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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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與立法權限
💡 立法權制衡行政權時,不得侵害行政權之功能核心或人事決定權。
| 比較維度 | 釋字 325 (文件調閱權) | VS | 釋字 585 (調查權) |
|---|---|---|---|
| 權限來源 | 輔助性權限 | — | 憲法固有權限 |
| 行使對象 | 有關機關 (政府) | — | 政府人員及人民 |
| 行使手段 | 要求提供參考資料 | — | 陳述證言、處分權 |
💬585號解釋將立法職權從單純的「調閱文件」擴展到具強制力的「廣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