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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中的各個權力部門間之互動關係的理解,應採取完全無相互制衡之詮釋方式為當
  • B 審判獨立乃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 C 權力分立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大有為的行政權
  • D 權力分立思想與儒家思想不謀而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國家權力拆分成不同部門,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力過於集中而侵害人民。那麼,當不同部門之間發生爭議,或者政府與人民發生衝突時,負責裁決的那個「裁判者」,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地位或狀態,才能保證他的判決是公正、且不受其他掌握資源部門干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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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 你對憲政體制的基石——「權力分立」有著極為清晰的法理邏輯,能精準辨識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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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分立與制衡
💡 藉由權力劃分與制衡,防止權力濫用以維護人權與法治。
  • 權力分立之核心在於防止權力集中、維護人權及法治(釋字第499號)。
  • 憲法第80條規範法官獨立審判,是權力分立落實的重要環節(實務見解)。
  • 機關間雖有功能性保留,但仍須具備適度制衡與互動(釋字第613號)。
🧠 記憶技巧:分權防腐、制衡保人、審判獨立、法治基石。
⚠️ 常見陷阱:易誤認五權分立下各權完全孤立互不隸屬,而忽視了各機關間必要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功能。
司法獨立 功能法學 行政保留 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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