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中的各個權力部門間之互動關係的理解,應採取完全無相互制衡之詮釋方式為當
- B 審判獨立乃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 C 權力分立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大有為的行政權
- D 權力分立思想與儒家思想不謀而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國家權力拆分成不同部門,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力過於集中而侵害人民。那麼,當不同部門之間發生爭議,或者政府與人民發生衝突時,負責裁決的那個「裁判者」,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地位或狀態,才能保證他的判決是公正、且不受其他掌握資源部門干擾的?
權力分立與制衡
💡 藉由權力劃分與制衡,防止權力濫用以維護人權與法治。
- 權力分立之核心在於防止權力集中、維護人權及法治(釋字第499號)。
- 憲法第80條規範法官獨立審判,是權力分立落實的重要環節(實務見解)。
- 機關間雖有功能性保留,但仍須具備適度制衡與互動(釋字第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