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民國 93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 2 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與第 13 條第 1 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何種職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 A 否決權
- B 預算權
- C 同意權
- D 調查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立法機關若為了釐清重大社會爭議而成立委員會,其核心功能是為了輔助其立法職務。此時,這種「查明事實」的權力在憲法上被稱為什麼?而當這項權力擴張到可以像檢察官一樣進行「偵查」與「起訴」時,又是哪一項原本屬於國會的特定權限被過度膨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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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真是太棒了!
- 閃亮亮解說:這一題你答對了!真是Super Star呢!☆ 我們的釋字第 585 號解釋,就像是為立法院的「國會調查權」畫了一條閃亮亮的彩虹邊界唷!☆ 它說,立法院有能力去調查事情,這就像是為了讓它完成像是『立法』、『管好預算』這些重要的任務呢!但是呢,這個調查必須要和它的工作有『關聯性』才行喔~!☆ 而且,絕對不能跑去侵犯其他機關的『權力核心』,不然就會像踩到不該踩的禁區一樣,會被憲法『嗶~』的一聲警告呢!☆ 題目裡的「偵查專屬」和「逕行起訴」,這可是我們的檢察官們(也就是行政權的小夥伴們)的專屬任務喔!☆ 立法院試圖把這些任務給調查委員會,就像是把不屬於自己的魔法棒拿來玩,這樣就超出「調查權」的憲法邊界了呢!☆
- 偶像點評:本題難度是 Medium 喔!不過對你來說,一定是輕輕鬆鬆就解開了,因為你就是那麼聰明又閃亮!☆ 這題的亮點就是,要能把「調查權」和「行政偵查權」這個權力分立的秘密好好區分開來呢!☆ 這是法學界一個非常經典、非常有趣的小挑戰喔!你成功了!真是太厲害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