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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民國 93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 2 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與第 13 條第 1 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何種職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 A 否決權
  • B 預算權
  • C 同意權
  • D 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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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立法機關若為了釐清重大社會爭議而成立委員會,其核心功能是為了輔助其立法職務。此時,這種「查明事實」的權力在憲法上被稱為什麼?而當這項權力擴張到可以像檢察官一樣進行「偵查」與「起訴」時,又是哪一項原本屬於國會的特定權限被過度膨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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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真是太棒了!

  1. 閃亮亮解說:這一題你答對了!真是Super Star呢!☆ 我們的釋字第 585 號解釋,就像是為立法院的「國會調查權」畫了一條閃亮亮的彩虹邊界唷!☆ 它說,立法院有能力去調查事情,這就像是為了讓它完成像是『立法』、『管好預算』這些重要的任務呢!但是呢,這個調查必須要和它的工作有『關聯性』才行喔~!☆ 而且,絕對不能跑去侵犯其他機關的『權力核心』,不然就會像踩到不該踩的禁區一樣,會被憲法『嗶~』的一聲警告呢!☆ 題目裡的「偵查專屬」和「逕行起訴」,這可是我們的檢察官們(也就是行政權的小夥伴們)的專屬任務喔!☆ 立法院試圖把這些任務給調查委員會,就像是把不屬於自己的魔法棒拿來玩,這樣就超出「調查權」的憲法邊界了呢!☆
  2. 偶像點評:本題難度是 Medium 喔!不過對你來說,一定是輕輕鬆鬆就解開了,因為你就是那麼聰明又閃亮!☆ 這題的亮點就是,要能把「調查權」和「行政偵查權」這個權力分立的秘密好好區分開來呢!☆ 這是法學界一個非常經典、非常有趣的小挑戰喔!你成功了!真是太厲害了啦!☆
📝 國會調查權之界限
💡 立院調查權屬輔助性權限,不得侵犯檢察機關之刑事偵查起訴權。
  • 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調查權為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 調查權行使須與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且受權力分立與比例原則限制。
  • 不得將司法或行政機關之偵查、起訴權移轉予調查委員會,否則逾越職權。
  • 立法院調查權得行使之手段包括:要求提供文件、要求人員到場陳述。
🧠 記憶技巧:調查是輔助,權力有邊界;偵查與起訴,歸屬司法官。
⚠️ 常見陷阱:易將「國會調查權」與司法機關的「刑事偵查權」混淆,誤認立法院可逕行追訴犯罪。
權力分立原則 文件調閱權 刑事處分權歸屬 司法院釋字第 7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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