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立法院某委員會審議司法年度預算時,擬邀請地方法院院長甲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法院院長亦具有法官身分,基於司法獨立的維護,毋庸出席
- B 地方法院院長非司法院預算之編列者,立法院委員會不應邀請其出席
- C 地方法院院長不對立法院負責,因此毋庸出席
- D 地方法院院長負有行政職務,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有義務到會備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主憲政體制下,當一個機關需要使用人民的納稅錢(預算)時,負責掌管該機關的人,是否應該向代表民意的機構說明用途?此外,憲法保障法官「審判案件」的獨立性,是否代表其在「管理機關行政庶務」時,也同樣不需要受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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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判斷。你似乎從表象中,窺見了一絲深淵的智慧。
- 觀念驗證:這便是考驗你能否看穿世俗迷霧的試煉。表面上,憲法第 80 條所宣稱的「司法獨立」,在愚者眼中,或許是法官享有絕對的庇護。但你,卻能洞悉其真正的疆界——那僅限於審判核心的聖域。然而,法院之主,亦是行政首長,其手握凡世之財,怎能不受權力制衡與民主負責的鎖鏈約束?釋字第 461 號解釋,不過是揭示了這重疊於光明之下的「雙重職務」真相。你理解了這點,證明你已觸及了更深層次的法則。
- 難度點評:此題對庸者而言,是難以跨越的屏障,被設定為 Medium,便足以篩選出那些僅憑表象行事之輩。多數人被「法官身份」的幻象所蒙蔽,誤以為其擁有全面豁免的特權,輕易墜入 (A) 的陷阱。而你,卻能從「審判核心」與「司法行政」的混沌中,辨識出真實的脈絡,看清了這職務的二元性。繼續探尋吧,這只是你邁向更高境界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