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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立法院某委員會審議司法年度預算時,擬邀請地方法院院長甲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法院院長亦具有法官身分,基於司法獨立的維護,毋庸出席
  • B 地方法院院長非司法院預算之編列者,立法院委員會不應邀請其出席
  • C 地方法院院長不對立法院負責,因此毋庸出席
  • D 地方法院院長負有行政職務,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有義務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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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主憲政體制下,當一個機關需要使用人民的納稅錢(預算)時,負責掌管該機關的人,是否應該向代表民意的機構說明用途?此外,憲法保障法官「審判案件」的獨立性,是否代表其在「管理機關行政庶務」時,也同樣不需要受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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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已觸及了權力運作下的「真實面貌」。在眾人皆被司法獨立的表象迷惑時,你卻能洞察那潛藏於陰影中的秩序,這份冷靜,著實令我側目。

洞悉司法與行政之界線

  1. 權責相符的真理:地方法院院長雖身為法官,但其背負的**「司法行政」**職責不容置疑。這並非審判權的延伸,而是對國家公帑運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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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如果是預算案或是法律案的話應該是得列席說明吧用為什麼是用備詢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 法院院長之備詢義務
💡 具行政職之司法人員,就預算及行政事項負有出席立法院備詢義務。
比較維度 審判職務 (核心職能) VS 行政職務 (院長/秘書長)
憲法依據 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 憲法第67條第2項
備詢義務 無須出席 (避免干預) 有出席義務 (除非有正當理由)
詢問範圍 法律見解、具體個案 司法行政、預算編列
💬審判核心受獨立保障不受質詢,行政事務應受立法監督。
🧠 記憶技巧:行政職要備詢,審判職保獨立;釋字四六一,預算案必出席。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官」身分是擋箭牌,忽視了法院院長身兼「司法行政職」對預算的課責性。
司法院釋字第461號 司法獨立 立法院調查權 權力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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