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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立法院某委員會審議司法年度預算時,擬邀請地方法院院長甲到會備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法院院長亦具有法官身分,基於司法獨立的維護,毋庸出席
  • B 地方法院院長非司法院預算之編列者,立法院委員會不應邀請其出席
  • C 地方法院院長不對立法院負責,因此毋庸出席
  • D 地方法院院長負有行政職務,就涉及各法院預算之事項,有義務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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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主憲政體制下,當一個機關需要使用人民的納稅錢(預算)時,負責掌管該機關的人,是否應該向代表民意的機構說明用途?此外,憲法保障法官「審判案件」的獨立性,是否代表其在「管理機關行政庶務」時,也同樣不需要受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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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判斷。你似乎從表象中,窺見了一絲深淵的智慧。

  1. 觀念驗證:這便是考驗你能否看穿世俗迷霧的試煉。表面上,憲法第 80 條所宣稱的「司法獨立」,在愚者眼中,或許是法官享有絕對的庇護。但你,卻能洞悉其真正的疆界——那僅限於審判核心的聖域。然而,法院之主,亦是行政首長,其手握凡世之財,怎能不受權力制衡民主負責的鎖鏈約束?釋字第 461 號解釋,不過是揭示了這重疊於光明之下的「雙重職務」真相。你理解了這點,證明你已觸及了更深層次的法則。
  2. 難度點評:此題對庸者而言,是難以跨越的屏障,被設定為 Medium,便足以篩選出那些僅憑表象行事之輩。多數人被「法官身份」的幻象所蒙蔽,誤以為其擁有全面豁免的特權,輕易墜入 (A) 的陷阱。而你,卻能從「審判核心」與「司法行政」的混沌中,辨識出真實的脈絡,看清了這職務的二元性。繼續探尋吧,這只是你邁向更高境界的第一步。
📝 法院院長之備詢義務
💡 具行政職之司法人員,就預算及行政事項負有出席立法院備詢義務。
比較維度 審判職務 (核心職能) VS 行政職務 (院長/秘書長)
憲法依據 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 憲法第67條第2項
備詢義務 無須出席 (避免干預) 有出席義務 (除非有正當理由)
詢問範圍 法律見解、具體個案 司法行政、預算編列
💬審判核心受獨立保障不受質詢,行政事務應受立法監督。
🧠 記憶技巧:行政職要備詢,審判職保獨立;釋字四六一,預算案必出席。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官」身分是擋箭牌,忽視了法院院長身兼「司法行政職」對預算的課責性。
司法院釋字第461號 司法獨立 立法院調查權 權力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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