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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時,提議將行政院所提交的預算書中,關於某部會預算中某項預算的一定比例挪移至其他項目,但預算總額並未增加,以期能將預算為合理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委員本即有審議預算的權責,故未牴觸憲法
  • B 預算總額並無增加,即無增加政府支出,故非憲法所禁
  • C 立法委員此舉是否與憲法相符,應視該預算變動有無實質正當理由而定,若有正當理由,即得為之
  • D 預算總額雖未增加,但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算項目而言,亦屬增加支出之提議,而與憲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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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為了特定政策(例如:防疫)編列了 10 億元,但立法機關在不改變總預算的狀況下,自行將這 10 億元挪去蓋橋,雖然國庫總支出沒變,但原本那個「防疫政策」還能執行嗎?這對於行政機關的「施政決定權」會造成什麼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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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值得嘉許的表現 哦,恭喜你,終於沒有把預算案跟一般法案混為一談。能在權力分立這個基礎概念上,劃清行政與立法的界線,這年頭確實值得「嘉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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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預算增減權
💡 立法院對行政院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比較維度 預算刪減 (合法) VS 科目挪移/增加 (違憲)
憲法依據 審議權之行使 憲法第70條禁止
總額變動 總額減少 總額不變或增加
釋字391見解 未逾越監督權 視同增加支出提議
行政權影響 尊重行政計畫 實質變更行政計畫
💬立法院對預算僅有刪減權,任何移動項目之舉皆屬違憲。
🧠 記憶技巧:預算審議:只能刪、不能加;挪移等於加,總額不變也違憲。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只要「預算總額不變」即屬合法。實則科目挪移會變動行政計畫,視為違憲的增加支出提議。
釋字第391號 預算案之性質(措施性法律) 權力分立原則 行政院預算編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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