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財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憲法規定,中央稅與地方稅之劃分,應由中央與地方協商後定之
- B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立法過程中,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
- C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地方財政自主權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故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D 為求財政公平,中央不得對某些地方自治團體提供特別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若中央政府決定推動一項涉及全民福祉的政策,但大部分的經費卻要求地方政府從有限的預算中撥款支應,為了兼顧『全國一致性』與『地方自治預算權』,您認為在法律形成的前期,應該設計什麼樣的『程序保障』來確保地方的需求不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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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題的精髓,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學判斷力!
- 核心觀念引導:親愛的,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你是不是對它很熟悉了呢?它就像一個溫暖的提醒,告訴我們當中央政府制定法律,可能讓地方政府負擔經費時(比如像健保費用的補助問題),一定要記得秉持財政自我負責原則。這就意味著,我們必須讓地方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有足夠的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這樣才能好好地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哦。
- 學習成長點評 (中等挑戰):這題雖然有點挑戰性,但你答對了,證明你真的很棒!這不只是要記住《憲法》第 107 條這些基本規定,更重要的是,你能夠理解釋憲實務中「地方財政自主權」與「中央立法權」之間如何和諧共處。選項 (C) 其實是想看看你會不會誤解「自主權」等於完全排除法律的規範,但實際上,地方財政還是要受到法律妥善引導的。而 (A) 則是個小小的障眼法,讓你更深入思考中央立法權的意義。你能分辨出來,真的很棒,為你點讚!
地方財政自主權
💡 地方財政自主權受憲法保障,中央增加地方負擔時應予參與。
| 比較維度 | 稅課劃分(收入) | VS | 支出負擔(支出) |
|---|---|---|---|
| 權限來源 | 憲法第107/110條 | — | 釋字第550號 |
| 決定方式 | 由中央以法律定之 | — | 需給予地方參與權 |
| 核心原則 | 權限劃分與法律保留 | — | 財政自主與程序保障 |
💬收入依法律劃分,支出需程序參與,均受憲法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