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財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憲法規定,中央稅與地方稅之劃分,應由中央與地方協商後定之
- B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立法過程中,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
- C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地方財政自主權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故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D 為求財政公平,中央不得對某些地方自治團體提供特別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若中央政府決定推動一項涉及全民福祉的政策,但大部分的經費卻要求地方政府從有限的預算中撥款支應,為了兼顧『全國一致性』與『地方自治預算權』,您認為在法律形成的前期,應該設計什麼樣的『程序保障』來確保地方的需求不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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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準的實務見解判斷力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該解釋就地方財政自主權及中央立法使地方負擔經費時的程序參與要求作出說明,中央制定法律使地方負擔經費時(如健保補助),應在立法過程中讓地方政府有充分參與與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尊重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
- 難度點評 (Medium):此題深具鑑別度。考生除須熟悉《憲法》第 107 條等明文規定外,更須掌握釋憲實務中「地方財政自主權」與「中央立法權」之間的權衡。選項 (C) 誤導學生認為自主權等於排除法律保留,實則地方財政仍受法律規範;(A) 則混淆了中央立法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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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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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自主權
💡 地方財政自主權受憲法保障,中央增加地方負擔時應予參與。
| 比較維度 | 稅課劃分(收入) | VS | 支出負擔(支出) |
|---|---|---|---|
| 權限來源 | 憲法第107條第7款 | — | 釋字第550號 |
| 決定方式 | 由中央以法律定之 | — | 需給予地方參與權 |
| 核心原則 | 權限劃分與法律保留 | — | 財政自主與程序保障 |
💬收入依法律劃分,支出需程序參與,均受憲法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