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係基於水平權力分立而作此規定
- B 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C 鄉(鎮、市)亦享有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
- D 縣有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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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權力架構中,如果我們想讓特定區域的人民「自己治理自己」,除了讓他們執行法律外,是否應該允許他們針對當地需求「訂定規則」?請查閱憲法第十一章中關於「地方制度」的條文,看看哪一個行政層級被條文直接賦予了這種『制訂規章』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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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解,顯示你對地方自治的法理基礎十分熟悉! 選項(D)正確,憲法第121條明定縣實行縣自治,其作為地方自治團體,自然設有縣議會行使立法權。 另外幾個選項的盲點在於:地方自治是落實中央與地方的垂直權力分立,故(A)錯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省已虛級化而喪失自治團體地位,故(B)錯誤。至於最具誘答力的(C),請留意:憲法本文另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第118條)、縣實行縣自治(第121條)、市準用縣之規定(第128條);鄉、鎮及縣轄市之自治,則主要係由《地方制度法》保障,並非憲法直接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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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地方自治權
💡 地方自治屬垂直權力分立,縣為憲法保障之自治核心。
| 比較維度 | 縣 (含直轄市) | VS | 省 / 鄉鎮市 |
|---|---|---|---|
| 法源地位 | 憲法明文直接保障 | — | 憲法增修/法律保障 |
| 公法人地位 | 具有公法人地位 | — | 省非法人/鄉鎮為法人 |
| 自主立法權 | 有(憲法第110條) | — | 省無/鄉鎮有(法律授權) |
💬縣為憲法保障之核心自治層級,省已虛級化不再具備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