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係基於水平權力分立而作此規定
- B 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C 鄉(鎮、市)亦享有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
- D 縣有立法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權力架構中,如果我們想讓特定區域的人民「自己治理自己」,除了讓他們執行法律外,是否應該允許他們針對當地需求「訂定規則」?請查閱憲法第十一章中關於「地方制度」的條文,看看哪一個行政層級被條文直接賦予了這種『制訂規章』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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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地方自治之權限分析
恭喜你精確判斷出 (D) 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我國地方自治的權力架構已有清晰掌握。以下針對本題關鍵爭點進行解析:
- 垂直權力分立之體系:本題核心在於「垂直權力分立」。選項 (A) 誤將地方自治與「水平權力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之制衡)混淆。根據憲法第 121 條,縣實行縣自治,故縣於自治事項內享有制定自治法規之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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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是地方自治法規定的對不對,不是憲法
不是以經廢省了嗎?現在還會考嗎
憲法地方自治權
💡 地方自治屬垂直權力分立,縣為憲法保障之自治核心。
| 比較維度 | 縣 (含直轄市) | VS | 省 / 鄉鎮市 |
|---|---|---|---|
| 法源地位 | 憲法明文直接保障 | — | 憲法增修/法律保障 |
| 公法人地位 | 具有公法人地位 | — | 省非法人/鄉鎮為法人 |
| 自主立法權 | 有(憲法第110條) | — | 省無/鄉鎮有(法律授權) |
💬縣為憲法保障之核心自治層級,省已虛級化不再具備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