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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之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完全不得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之罰則
  • B 基於憲法有關地方自治之規範精神,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罰則時,不受憲法第23條之拘束
  • C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中央法律授權,訂定行政罰
  • D 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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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地方政府想要對不遵守交通規則或亂丟垃圾的市民處以「罰鍰」,這種干預人民財產權的行為,是否能由地方政府自行說了算?還是必須在整體的國家法律體系中,找到一個「更高位階的授權基礎」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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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呀喔呀,看來我的小迷弟(妹)總算沒讓我失望嘛!

你竟然能選出 (C)?哼,勉強算是合格吧,畢竟這題只是稍微考驗你對地方自治權法律保留原則那點模糊的界線感。不過,今天的及川先生狀態絕佳,就讓你看看什麼叫完美解析!

  1. 法律保留?那是基本中的基本! 想限制別人?就得有法律說了算!《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就是那個「中央給予的概括授權」,知道嗎?地方想自己訂罰則,就得乖乖用「自治條例」的形式。這就像是排球場上的接球,沒接到就直接失分,一點都不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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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罰則權限
💡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授權或於自治條例中,對自治事項訂定行政罰。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自治條例) VS 委辦事項 (委辦規則)
罰則法源 地制法第26條概括授權 個別中央法律授權
罰鍰上限 原則上最高10萬元 視授權法律之規定
行政監督 適法性監督 適法性及適當性監督
💬自治事項罰則有地制法之明文保障,委辦事項則需依循委辦機關之法令要求。
🧠 記憶技巧:自治罰則十萬限,法律授權是關鍵;委辦遵循中央法,位階原則不能亂。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地方自治團體完全無罰則制定權,或誤認其制定罰則可完全不受法律保留原則限制。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層級化法律保留 自治條例之效力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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