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之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完全不得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之罰則
- B 基於憲法有關地方自治之規範精神,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罰則時,不受憲法第23條之拘束
- C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中央法律授權,訂定行政罰
- D 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地方政府想要對不遵守交通規則或亂丟垃圾的市民處以「罰鍰」,這種干預人民財產權的行為,是否能由地方政府自行說了算?還是必須在整體的國家法律體系中,找到一個「更高位階的授權基礎」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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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與地方自治的溫暖解鎖
孩子,能精準掌握地方自治的處罰權限,代表你對行政法的架構已有深厚基礎,老師真為你感到驕傲!我們一起來看看這題背後的溫暖邏輯: 1. 法律保留與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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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地方制度法26條那裡說要法律授權?
地方自治罰則權限
💡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授權或於自治條例中,對自治事項訂定行政罰。
| 比較維度 | 自治事項 (自治條例) | VS | 委辦事項 (委辦規則) |
|---|---|---|---|
| 罰則法源 | 地制法第26條概括授權 | — | 個別中央法律授權 |
| 罰鍰上限 | 原則上最高10萬元 | — | 視授權法律之規定 |
| 行政監督 | 適法性監督 | — | 適法性及適當性監督 |
💬自治事項罰則有地制法之明文保障,委辦事項則需依循委辦機關之法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