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假設某直轄市制定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試問下列何者並非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處罰?
- A 10 萬元罰鍰
- B 按次連續處罰
- C 勒令停業
- D 勒令歇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比較這幾個選項對人民權利影響的「時間性」與「程度」:如果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只能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處分,那麼哪一種行為在性質上屬於『永久性的剝奪』,因而最可能需要更高位階的法律明文授權,而非僅由地方自治條例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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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本題考驗地方自治法規制定罰則的權限邊界,你能看破「勒令歇業」的陷阱,足見你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關於自治條例的處罰種類,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自治條例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第 3 項明文限制罰鍰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及勒令停業。因此,選項 (A)、(B)、(C) 皆在法律明文授權允許的範圍內。
停業與歇業的法律效果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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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處罰限度
💡 地方自治條例定罰則需符合地制法第26條之種類與金額限度。
| 比較維度 | 勒令停業 | VS | 勒令歇業 |
|---|---|---|---|
| 法律性質 | 一定期限內限制行為 | — | 剝奪或消滅資格地位 |
| 地制法依據 | 第26條第3項有明文 | — | 未納入授權範疇 |
| 地方罰則權限 | 自治條例得自行規定 | — | 須由中央法律明定 |
💬自治條例僅得設定「期限性」處分,不得設定「剝奪地位」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