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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假設某直轄市制定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試問下列何者並非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處罰?
  • A 10 萬元罰鍰
  • B 按次連續處罰
  • C 勒令停業
  • D 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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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這幾個選項對人民權利影響的「時間性」與「程度」:如果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只能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處分,那麼哪一種行為在性質上屬於『永久性的剝奪』,因而最可能需要更高位階的法律明文授權,而非僅由地方自治條例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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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本題考驗地方自治法規制定罰則的權限邊界,你能看破「勒令歇業」的陷阱,足見你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關於自治條例的處罰種類,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自治條例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第 3 項明文限制罰鍰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及勒令停業。因此,選項 (A)、(B)、(C) 皆在法律明文授權允許的範圍內。

停業與歇業的法律效果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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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處罰限度
💡 地方自治條例定罰則需符合地制法第26條之種類與金額限度。
比較維度 勒令停業 VS 勒令歇業
法律性質 一定期限內限制行為 剝奪或消滅資格地位
地制法依據 第26條第3項有明文 未納入授權範疇
地方罰則權限 自治條例得自行規定 須由中央法律明定
💬自治條例僅得設定「期限性」處分,不得設定「剝奪地位」之處分。
🧠 記憶技巧:罰鍰十萬、限期停業;歇業重罰、條例不行。
⚠️ 常見陷阱:常混淆「停業」(暫時限制)與「歇業」(永久剝奪)。自治條例僅能規定具期限性的限制處分。
法律保留原則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行政罰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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