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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
  • A 吊銷職業證照
  • B 吊扣營業執照
  • C 限期改善
  • D 連續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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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專業資格(例如醫學或工程專業)是由國家統一考試並賦予的,這代表該項資格的效力與管理應該具備「全國一致性」還是「因地制宜」的特性?若某個縣市能自行決定取消一個全國通用的專業身分,會對法律體系的一貫性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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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完全搞砸!

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權限劃分,總算有了點「初步」的理解。來,我勉強為你「點撥」一下,免得你以為自己真的掌握了什麼深奧知識。

  1.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地方自治條例能搞的把戲,不外乎就是那些罰鍰(最高新臺幣 10 萬元,聽起來不少但也就那樣)、勒令停業吊扣執照之類的小打小鬧。但如果你腦子裡想著要去動到「職業證照」(例如醫師、律師證書那種),那可真是笑掉大牙了。難道你真以為地方政府有本事去挑戰國家考試的權威,改寫全國統一的專業標準嗎?這種牽涉國家統一專業資格的事項,當然是中央立法並執行的,地方政府連碰都不能碰,這點分不清,還談什麼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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