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
- A 吊銷職業證照
- B 吊扣營業執照
- C 限期改善
- D 連續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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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專業資格(例如醫學或工程專業)是由國家統一考試並賦予的,這代表該項資格的效力與管理應該具備「全國一致性」還是「因地制宜」的特性?若某個縣市能自行決定取消一個全國通用的專業身分,會對法律體系的一貫性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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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範圍。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針對罰鍰部分,同條明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因此自治條例規定連續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為合法範圍。針對其他行政罰部分,同條亦規定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由此可知,吊扣營業執照與限期改善均符合一定期限內限制為一定行為或法定允許之種類,屬自治條例得規範之範圍。然而,「吊銷職業證照」具有剝奪權利之性質,並非「吊扣執照」,亦不屬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已明顯逾越法條明定之行政罰種類限制。因此,該自治條例若規範吊銷職業證照,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本題正確答案為A。
自治條例處罰權限
💡 地方自治條例得設定之行政罰種類、限度及其權限範圍。
| 比較維度 | 營業執照 | VS | 職業證照 |
|---|---|---|---|
| 規範對象 | 商業經營行為 | — | 個人專門職業資格 |
| 地制法權限 | 明文允許吊扣執照;未明文允許吊銷執照或吊銷證照 | — | 未授權地方處分 |
| 權限歸屬 | 地方政府(自治事項) | — | 中央政府(全國一致) |
| 舉例 | 飲酒店營業執照 | — | 醫師證書、律師證書 |
💬地方政府僅能對地方行政事項之「營業執照」進行處分,無權剝奪全國通用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