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關之組織者
- D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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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某項事務被界定為影響人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基於權力制衡原則,該事項的規範形式(規則或條例)應該是由「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應交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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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D) 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考察《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關於「自治條例保留事項」的規定。你能夠在細微處發現「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權限差異,顯示出你對地方自治運作中「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在地方層級的體現,有著相當扎實的基礎。
自治條例的規範邊界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共有四類。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的議決事項、涉及居民權利義務之創設或限制、以及地方政府與所屬機關之組織。而最具鑑別度的第 4 款,明定「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這意味著一項事務是否「重要」到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其最終決定權在於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而非「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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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事項
💡 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涉及居民權義與組織等事項須以條例規範。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 | VS | 自治規則 |
|---|---|---|---|
| 制定機關 |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 — |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
| 居民權義 | 得創設、限制或剝奪 | — | 原則上不得限制或剝奪 |
| 法律位階 | 位階高於自治規則 | — | 不得牴觸自治條例 |
| 救濟/公告 | 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分別報備查。 | — | 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發布後應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自治條例具民主正當性,故得規範權利義務;自治規則屬行政命令性質,僅限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