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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關之組織者
  • D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某項事務被界定為影響人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基於權力制衡原則,該事項的規範形式(規則或條例)應該是由「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應交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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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勉強強,算是保住了你法學生的顏面

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那些「自治條例保留事項」還有點印象,至少沒有徹底忘光。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記憶力展現,而是對最基礎的權力分立原則的一點點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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