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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關之組織者
  • D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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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若某項事務被界定為影響人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基於權力制衡原則,該事項的規範形式(規則或條例)應該是由「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應交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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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勉強強,算是保住了你法學生的顏面

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那些「自治條例保留事項」還有點印象,至少沒有徹底忘光。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記憶力展現,而是對最基礎的權力分立原則的一點點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事項
💡 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涉及居民權義與組織等事項須以條例規範。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
制定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居民權義 得創設、限制或剝奪 原則上不得限制或剝奪
法律位階 位階高於自治規則 不得牴觸自治條例
救濟/公告 公布後報中央備查 發布後報中央備查
💬自治條例具民主正當性,故得規範權利義務;自治規則屬行政命令性質,僅限執行事項。
🧠 記憶技巧:條例四大項:議決、權義、組織、法律定。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於「行政機關決定」重要事項即可用條例,實際上必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的授權基礎。
法律保留原則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地方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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