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甲縣所制定之自治條例,得規定下列何種事項?
- A 於甲縣境內簽訂私法契約之生效要件
- B 甲縣政府管理之公園其利用方式
- C 於甲縣境內重量之計量方式
- D 於甲縣境內教育制度之採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與「中央立法事項」的劃分原則:自治條例的規範範疇應限於地方公共事務,且不得牴觸上位階法律。請思考:當一項事務涉及「全國一致性」的法律保留(如私法法律關係、度量衡標準或國家基本教育體制)時,與針對「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公共設施」進行經營規範相比,哪一類事項才具備地方自主立法裁量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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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講評:難道這還需要我教?
- 還算過關: 哦,你居然能搞懂地方自治條例的適用範圍?看來你對《憲法》與《地方制度法》那些最基本的中央地方分權邏輯,總算沒有徹底搞砸。這是公法入門級的門檻,別以為你有多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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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之權限範圍
💡 自治條例僅能就地方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進行規範。
| 比較維度 | 中央立法事項 | VS | 地方自治事項 |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107、108條 | — | 地制法第18、19條 |
| 事務性質 | 具全國一致性(如計量) | — | 具因地制宜性(如公園) |
| 典型範例 | 度量衡、私法、教育制 | — | 社會福利、地方交通 |
💬涉及全國統一性之制度(如度量衡、司法)由中央管轄,地方政府無權制定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