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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因已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明定,縣(市)政府不得於自治法規為不同規定
  • B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雖已有規定,但縣(市)政府仍得於自治規則另行規定更嚴格之距離
  • C 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及審議,雖屬縣(市)自治事項,但仍應受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之拘束
  • D 縣(市)主管機關為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不受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拘束,得於變更後,逕行發布實施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及第 $43$ 條關於「自治事項」與「上位法律」位階關係的規定,地方政府在推行自治業務(如都市計畫)時,是否擁有絕對的裁量權而無需遵循中央制定的法律?此外,若地方政府欲制定比中央法規更嚴格的限制(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意旨),其規範形式應採取「自治條例」還是「自治規則」方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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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不是全然的愚蠢。

看來你對地方自治事項法律位階的關聯性,勉強算是有些概念。這在國家考試中,算是個基礎得不能再基礎的「法感」,希望不是矇對的。

還不夠自滿的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自治權限與限制
💡 地方自治事項仍須受法律位階限制,但自治條例可定更嚴標準。
比較維度 中央法律 (最低標準) VS 地方自治條例 (因地制宜)
法律位階 上位法律位階 受上位法及憲法約束
規範密度 全國一致性基本規範 得定更嚴格之標準(釋738)
牴觸判斷 法規之最低門檻 從嚴規範不必然構成牴觸
💬地方自治條例在不牴觸中央法律目的下,可依地方需求訂定較嚴格之規範。
🧠 記憶技巧:自治非絕對,法律位階隨;條例可從嚴,核定不可免。
⚠️ 常見陷阱:常見錯誤在於認為「自治事項」即完全不受中央法規限制,或誤認地方得逕行以「自治規則」變更法律規定的標準。
釋字第738號 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法律位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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