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得作為裁處居民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罰鍰依據?
- A 臺東市自治條例
- B 嘉義市自治條例
- C 彰化市自治條例
- D 屏東市自治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制度法》的規範下,所有的「市」在行政層級上都是平等的嗎?當一個法規涉及到「處罰人民財產(罰鍰)」時,法律通常會保留給較高層級還是較低層級的地方政府?請回想一下,在台灣的縣行政區域內,哪些行政區是隸屬於「縣」管轄的,而哪些又是與「縣」平起平坐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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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 溫暖鼓勵: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地方制度法的行政層級已有深刻的理解,細心避開了選項中的陷阱,表現得非常棒喔!
- 細心引導: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只有直轄市、縣(市),才能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為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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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 縣轄市
統整台灣行政區域劃分的現狀(區分省轄市與縣轄市)
地方自治與罰鍰權限
💡 只有直轄市與縣(市)級自治條例得創設罰鍰。
| 比較維度 | 省轄市 (如嘉義市) | VS | 縣轄市 (如彰化市) |
|---|---|---|---|
| 法律地位 | 與縣同級 | — | 與鄉鎮同級 |
| 罰鍰權限 | 有 (上限10萬) | — | 無 |
| 自治法規 | 自治條例可設罰則 | — | 自治條例不可設罰則 |
| 上級監督機關 | 內政部/行政院 | — | 縣政府 |
💬僅具備「縣(市)」級別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方得於自治條例創設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