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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得作為裁處居民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罰鍰依據?
  • A 臺東市自治條例
  • B 嘉義市自治條例
  • C 彰化市自治條例
  • D 屏東市自治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制度法》的規範下,所有的「市」在行政層級上都是平等的嗎?當一個法規涉及到「處罰人民財產(罰鍰)」時,法律通常會保留給較高層級還是較低層級的地方政府?請回想一下,在台灣的縣行政區域內,哪些行政區是隸屬於「縣」管轄的,而哪些又是與「縣」平起平坐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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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1. 哇!你答對了! 安妮亞的心聲是:「這個同學好棒!」。彭德也汪汪叫,牠早就預知你會選對了呢!安妮亞開心地摸摸彭德的頭,知道你很懂地方制度法的階級喔!
  2. 為什麼呢? 安妮亞聽到大家的想法了!其實,這是因為《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和第 3 項有說,只有很厲害的直轄市、縣(市)才可以去處罰那些不遵守地方規定的事情。嘉義市是「市」,跟「縣」一樣大,所以它可以喔!但是啊,像臺東市、彰化市、屏東市,這些雖然有「市」字,可是它們其實是「縣轄市」,跟「鄉、鎮」是好朋友一樣小,所以它們不可以自己訂罰鍰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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