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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下列有關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制度受憲法制度保障
  • B 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之自主權核心領域不受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
  • C 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規定之自治範圍內,對自治事項享有制定自治法規並執行之專屬權限
  • D 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立法者制定法律,針對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許
  • E 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之自治事項範圍內,不受中央法令拘束,享有完全的自主與獨立之地位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從國家體制的高度思考兩個問題:第一,當中央推動一項攸關全國國民基本權利的重大社會福利政策時,若依法要求地方政府基於「財政生命共同體」的概念分擔部分經費,你覺得這樣有剝奪地方自治的核心權力嗎?第二,地方政府在辦理自治事項時,有沒有可能像一個「獨立小國家」一樣,完全不需要遵守中央的法律規範或接受任何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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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與地方自治觀念非常扎實,精準抓出了兩個錯誤的選項!這展現了你對大法官解釋與法理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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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制度保障
💡 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仍須受中央適法性監督。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權限來源 法律或自治法規 上級機關交辦
監督範圍 僅限適法性監督 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自主程度 具自主權核心 具行政從屬性
💬自治事項受制度性保障,中央干預門檻較高;委辦事項屬代理執行,中央監督權較大。
🧠 記憶技巧:核心不可侵,健保可分擔;自治看適法,委辦加適當。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地方自治團體在所有事項均不受中央拘束。實際上「委辦事項」必須完全聽命於上級機關,且自治權不得對抗中央依法行使之監督。
均權原則 自治法規之位階 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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