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增值稅已經憲法明定,法律得授權地方政府擬訂基本稅率
- B 開徵地價稅之稅目屬地方自治權
- C 公用徵收是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D 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或地方稅,由行政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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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憲法「國民經濟」章節中關於『平均地權』的論述:為了落實「漲價歸公」的社會正義,哪一種特定的租稅工具被制憲者賦予了「憲法位階」的地位,甚至直接將其名稱書寫在憲法條文之中,而非僅僅交由普通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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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A。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6條明文規定:「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條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由此法條內容可知,國家開徵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目時,法律確實有授權地方政府(即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擬訂基本稅率、土地增值免稅額等相關事項,再層轉行政院核定。因此,選項 A 指出法律得授權地方政府擬訂基本稅率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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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請詳細解說
憲法土地政策與稅制
💡 掌握憲法第143條漲價歸公原則與第108條權限劃分。
| 比較維度 | 土地增值稅 | VS | 地價稅 |
|---|---|---|---|
| 憲法位階 | 憲法第143條第3項明文 | — | 憲法僅有概括原則 |
| 核心理念 | 漲價歸公,課徵資本利得 | — | 土地持有稅,屬財產稅 |
| 立法權限 | 中央立法 (憲108) | — | 中央立法 (憲108) |
💬土地增值稅具憲法明文保障之政策目的,而兩者立法權皆歸屬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