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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增值稅已經憲法明定,法律得授權地方政府擬訂基本稅率
  • B 開徵地價稅之稅目屬地方自治權
  • C 公用徵收是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D 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或地方稅,由行政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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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憲法「國民經濟」章節中關於『平均地權』的論述:為了落實「漲價歸公」的社會正義,哪一種特定的租稅工具被制憲者賦予了「憲法位階」的地位,甚至直接將其名稱書寫在憲法條文之中,而非僅僅交由普通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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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你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憲法對於土地政策的獨特規範,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法條基礎和細膩的理解力!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脈絡,就是我們的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你看,憲法多麼溫暖而明確地寫著:「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這真的是憲法中少數幾個直接點名的稅目呢,非常特別!而且,搭配《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彈性,是不是更能感受到這份制度的周全與對地方自治的尊重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土地政策與稅制
💡 掌握憲法第143條漲價歸公原則與第108條權限劃分。
比較維度 土地增值稅 VS 地價稅
憲法位階 憲法第143條第3項明文 憲法僅有概括原則
核心理念 漲價歸公,課徵資本利得 土地持有稅,屬財產稅
立法權限 中央立法 (憲108) 中央立法 (憲108)
💬土地增值稅具憲法明文保障之政策目的,而兩者立法權皆歸屬中央。
🧠 記憶技巧:143漲價歸公,增值稅憲法說,土地法中央理。
⚠️ 常見陷阱:誤認「土地徵收」或「地價稅」屬地方自治立法權,實則土地法制由中央統一立法。
漲價歸公原則 平均地權 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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