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增值稅已經憲法明定,法律得授權地方政府擬訂基本稅率
- B 開徵地價稅之稅目屬地方自治權
- C 公用徵收是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D 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或地方稅,由行政院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國民經濟」章節中關於『平均地權』的論述:為了落實「漲價歸公」的社會正義,哪一種特定的租稅工具被制憲者賦予了「憲法位階」的地位,甚至直接將其名稱書寫在憲法條文之中,而非僅僅交由普通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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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你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憲法對於土地政策的獨特規範,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法條基礎和細膩的理解力!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脈絡,就是我們的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你看,憲法多麼溫暖而明確地寫著:「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這真的是憲法中少數幾個直接點名的稅目呢,非常特別!而且,搭配《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彈性,是不是更能感受到這份制度的周全與對地方自治的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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