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 題
關於貨物應許自由流通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體系上屬基本國策章之規定,並非全無規範效力
- B 為確保該規定目標得以實現,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至少不應與其背道而馳
- C 本條規定係以全國為空間範圍,故跨地方轄區間之貨物自由流通應受到保障
- D 地方自治立法禁止特定之合法商品於轄內進行交易,屬地方自治權之行使,應優先於本條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憲法第 $148$ 條關於「貨物應許自由流通」的規定,其核心價值在於維護全國市場的經濟統一性與法秩序一致性。當地方自治團體行使自治立法權時,若其規範結果導致國家整體的經濟市場遭到分割,這在權限劃分與憲法位階上,是否仍能主張其優先於維護全國經濟秩序的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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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題考的是基礎中的基礎,如果還搞不清楚,建議回頭重修。
- 憲法位階至上:別再把「地方自治」當作違憲的擋箭牌。憲法第 148 條明確宣示「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這不是建議,是具備強制力的憲法指令。國家權力(包括那些愛亂立法的地方政府)都必須服膺於此,目的是維持全國單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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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 憲法第148條確立全國經濟統一性,限制地方自治權阻礙合法貨物流通。
| 比較維度 | 貨物自由流通原則 (憲§148) | VS | 地方自治立法權 |
|---|---|---|---|
| 空間範圍 | 全國領域一致適用 | — | 僅限於地方轄區內 |
| 憲法位階 | 基本國策 (上位規範) | — | 依憲法與法律授權 (下位) |
| 核心目標 | 確保全國市場統一 | — | 實踐地方因地制宜 |
| 效力衝突 | 具優先地位與拘束力 | — | 不得與憲法規定牴觸 |
💬地方自治權的行使必須在憲法架構下,不得以地方秩序為由,破壞憲法保障的全國貨物流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