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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有關憲法基本國策「國民經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 B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 C 附著於土地之鑛,屬於國家所有,但屬於私有土地者不在此限
  • D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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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基本國策的宏觀架構下,當「私人的土地所有權」與「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的自然資源(如能源、礦產)」發生重疊時,為了確保社會公平與國家建設,立法者通常會傾向將這類資源賦予『誰』來統籌管理?這種權屬分配是否會因為土地是私人的就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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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中錯誤的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C。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明文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由此可知,附著於土地上的礦產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絕對不會因為該土地為人民私有而產生例外情況。選項C所謂「但屬於私有土地者不在此限」的說法明顯與憲法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此外,針對選項A與選項D,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亦有明確規範:「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同時也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這證實了選項A與選項D的內容皆完全符合憲法原文的正確論述。綜合上述,選項C為本題中唯一違背法條原意的錯誤敘述,故為正確解答。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這題算法條題對嗎 每個選項可以用白話解釋並標註法條來源嗎 這題還有甚麼延伸考點是司法官考試亦出現的?
📝 憲法國民經濟
💡 國家經濟政策以民生為重,強調天然資源公有與土地公平分配。
比較維度 土地所有權 VS 礦產與自然力
所有權主體 可由人民依法取得私有 一律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權屬影響 受法律保障與限制 不論土地私有與否皆國有
政策核心 扶植自耕農、地盡其利 資源公有、國家統一管理
憲法條文 第143條第1項 第143條第2項
💬土地得為私有但須受法律限制與分配;礦產與自然力則具絕對公有性質。
🧠 記憶技巧:礦產自然力,通通歸國家;土地私有權,法律可限之。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土地私有權的範圍,誤以為私有地底下的礦產亦屬私有,需注意憲法規定的「不在此限」通常是陷阱點。
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 社會福利基本國策 生存權與財產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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