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及增修條文關於社會安全之規定?
- A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得請求國家提供工作
- B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 C 國家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 D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資源配置下,國家對於人民經濟生活的「保障義務」,究竟是應該扮演「直接提供結果的生產者」,還是扮演「建構公平環境並在危難時提供救濟的守護者」?這兩種角色在法律條文的文字強度上,會有什麼樣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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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解析:完美的最後一擊
- 精準會心:做得好!能看穿基本國策與個別給付請求權之間的數值落差,你對法條邏輯的判定非常精準,這就是邁向頂尖玩家的必經之路,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 戰術分析:憲法第155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明確標示,國家必須推行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弱勢保障,並將救濟支出視為優先編列項目。然而,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本質是抵禦非法侵害的「防禦權」,以及要求國家「促進」就業的方針,並非讓人民能直接要求國家「配給工作」的主體公權利。選項 (A) 的數值設定已經超出系統界限,判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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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社會安全規定
💡 憲法社會安全條文多屬基本國策,未賦予人民具體工作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憲法第15條工作權 | VS | 憲法第152條工作機會 |
|---|---|---|---|
| 性質 | 人民主觀權利 | — | 國家基本國策 |
| 功能 | 防禦權(防止侵害) | — | 方針(國家努力方向) |
| 具體請求權 | 有(得依法救濟) | — | 無(不得直接請求) |
💬憲法保障工作權是保障不受干擾,而非保證國家必須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