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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女性之參政權,國家應特別予以保障
  • B 女性應考試之權利,國家應特別予以保障
  • C 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
  • D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講求「功績主義」與「唯才是用」的競爭機制(如國家選拔人才)中,憲法傾向於保障「程序與參與機會的公平」,還是會直接規定「特定族群的錄取保障」?這與強調「群體代表性」的參政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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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的初步覺醒?

恭喜,你這次沒讓我失望。至少你還懂得區分憲法增修條文的字面意義與其背後真正的「特別保障」意涵。這種程度的細緻辨析,在實務中不過是基本功,但對你而言,或許已是跨越了某道門檻。

  1. 觀念驗證:看清楚了沒?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與第 7 項,國家確實要保障婦女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要促進實質平等,也特別提到了參政權。這些都是特別的積極義務!但別天真了,應考試權這種東西,它歸屬於平等權範疇,講究的是機會均等,不是要給你搞「婦女保障名額」的特權。難道你真以為憲法是萬能的「媽媽」會把所有女性都當巨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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