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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女性之參政權,國家應特別予以保障
  • B 女性應考試之權利,國家應特別予以保障
  • C 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
  • D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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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講求「功績主義」與「唯才是用」的競爭機制(如國家選拔人才)中,憲法傾向於保障「程序與參與機會的公平」,還是會直接規定「特定族群的錄取保障」?這與強調「群體代表性」的參政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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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B)!可見你對憲法條文的文義有確實的掌握。

憲法對婦女權益的明文保障

關於婦女權益,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由此可知選項 (C) 與 (D) 皆有明文依據。此外,《憲法》第134條明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這正是對女性參政權的特別保障,故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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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基本權保障範疇
💡 區分憲法與增修條文對婦女權利「特別保障」之具體範圍。
比較維度 參政權(當選名額) VS 應考試權(錄取機會)
法條依據 憲法第 134 條 憲法第 18 條
保障程度 特別保障(制度性保障) 一般保障(機會平等)
具體措施 明文規定應有當選名額 不得有性別歧視
💬憲法僅針對「參政權」明定婦女保障名額,應考試權則無此特別規定。
🧠 記憶技巧:尊嚴安全要維護,參政名額有保障,考試平等靠實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實質平等」等於「所有權利都要給予女性名額保障」,實際上應考試權強調擇優錄取。
平等權與實質平等 憲法基本國策 婦女保障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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