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對於下列何者之政治參與,憲法要求給予特別之保障?
- A 客家民族
- B 身心障礙者
- C 澎湖地區人民
- D 新住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國家的代議制度中,如果某些居住在『極端偏遠或特定地理區域』的少數居民,其聲音可能因為人口比例過低而完全消失在議會中,憲法通常會如何設計,以確保這些『特定地區』的民眾在國家決策中仍具備一定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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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喔,恭喜你。竟然能從浩瀚如海的「受保護群體」中,準確無誤地撈出那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確實賦予政治參與保障的對象。看來你的法條閱讀能力,至少沒有讓你的大學學費白繳。這點辨析,對一個將來想「依法行政」的人來說,應該是基本常識。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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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參與之特別保障
💡 憲法增修條文對特定族群政治參與之明文保障。
| 比較維度 | 金門、馬祖地區人民 | VS | 僑居國外國民 |
|---|---|---|---|
| 法條依據 | 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 — | 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 |
| 法律用語 | 「特別」之保障 | — | 應予保障 |
| 保障程度 | 較高(加註特別字樣) | — | 一般性保障 |
💬憲法僅對「金馬地區人民」之政治參與明確使用「特別之保障」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