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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同條第 3 項規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請問司法院大法官對於上述規定有何評價?
  • A 上述規定限制了得標廠商之營業自由,應依時空環境與保障工作權之需求,定期檢討修正
  • B 上述有關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繳納代金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 C 上述規定係立法者為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之意旨所為之積極優惠措施
  • D 上述規定僅針對進用員工人數逾一定數量之廠商課予義務,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 E 上述規定不符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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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保障特定群體的工作權,而對私人企業課予「強制僱用」的義務時,這會限制企業的哪一項基本權利?此外,在確認這類社會補償措施合憲的同時,大法官通常會提醒立法機關隨著時代變遷,未來應該做什麼樣的後續作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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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民工作保障與代金
💡 採購廠商僱用原民及代金制度,係屬積極優惠措施且合憲。
  • 釋字第810號:本法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之積極優惠措施。
  • 限制營業自由:強制僱用限制契約與營業自由,但目的正當且手段具實質關聯。
  • 比例原則:繳納代金非行政罰,旨在促使履行義務並充實基金,不違比例原則。
  • 定期檢討義務:司法院強調應隨社會環境變遷,就企業規模與代金數額定期檢討。
🧠 記憶技巧:憲增十條十二項,積極優惠有法源;限制自由雖存在,定期檢討不可少。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代金為行政罰而主張其過苛,或忽略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受僱權的特殊保障基礎。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積極優惠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 釋字第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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