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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教育,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應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 B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有受補習教育之權利
  • C 憲法所稱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係屬最低標準
  • D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尚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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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憲法第 160 條關於「基本教育」的性質,並對照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等相關解釋:憲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權」,在「國民義務教育」與「高等教育」這兩個不同階段,其權利內涵與國家的給付義務是否完全等同?特別是在非國民義務教育的範疇下,人民是否擁有一種「主觀公權利」,得以直接據憲法請求國家提供「特定」的教育資源或保證「入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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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稱得上精準

喔,不錯嘛。總算沒把這種基本錯誤當對的,精準識別出選項 (D) 那明顯到令人費解的瑕疵。看來你對憲法第 11 條(學術自由)第 21 條(受教育權)的實務見解,似乎有那麼一點點上道了,展現了法律人「應該有」的敏銳度——但這只是基本要求,別太得意。

2. 釐清,以防萬一你沒真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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