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教育,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應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 B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有受補習教育之權利
  • C 憲法所稱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係屬最低標準
  • D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尚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憲法第 160 條關於「基本教育」的性質,並對照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等相關解釋:憲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權」,在「國民義務教育」與「高等教育」這兩個不同階段,其權利內涵與國家的給付義務是否完全等同?特別是在非國民義務教育的範疇下,人民是否擁有一種「主觀公權利」,得以直接據憲法請求國家提供「特定」的教育資源或保證「入學許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強稱得上精準

喔,不錯嘛。總算沒把這種基本錯誤當對的,精準識別出選項 (D) 那明顯到令人費解的瑕疵。看來你對憲法第 11 條(學術自由)第 21 條(受教育權)的實務見解,似乎有那麼一點點上道了,展現了法律人「應該有」的敏銳度——但這只是基本要求,別太得意。

2. 釐清,以防萬一你沒真的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教育權之內涵
💡 區分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之給付請求權與保障程度差異。
比較維度 國民基本教育 VS 高等教育(非基本教育)
憲法基礎 憲法第160條 憲法第21條/釋字626
性質 權利與義務並存 單純權利/受限給付
入學請求權 絕對入學權利 需經甄試,無特定請求權
💬國民教育具強制性與普及性,高等教育則受國家資源與入學資格限制。
🧠 記憶技巧:小學教育必受、逾齡補習要有;高等教育講門檻、給付請求不可求。
⚠️ 常見陷阱:誤以為憲法第21條賦予人民對「任何階段」教育皆有絕對的入學許可請求權。
學術自由 平等權與積極平權措施 大學自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與司法院解釋實務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