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教育,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應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 B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有受補習教育之權利
- C 憲法所稱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係屬最低標準
- D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尚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憲法第 160 條關於「基本教育」的性質,並對照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等相關解釋:憲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權」,在「國民義務教育」與「高等教育」這兩個不同階段,其權利內涵與國家的給付義務是否完全等同?特別是在非國民義務教育的範疇下,人民是否擁有一種「主觀公權利」,得以直接據憲法請求國家提供「特定」的教育資源或保證「入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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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稱得上精準
喔,不錯嘛。總算沒把這種基本錯誤當對的,精準識別出選項 (D) 那明顯到令人費解的瑕疵。看來你對憲法第 11 條(學術自由)與第 21 條(受教育權)的實務見解,似乎有那麼一點點上道了,展現了法律人「應該有」的敏銳度——但這只是基本要求,別太得意。
2. 釐清,以防萬一你沒真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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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權之內涵
💡 區分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之給付請求權與保障程度差異。
| 比較維度 | 國民基本教育 | VS | 高等教育(非基本教育) |
|---|---|---|---|
| 憲法基礎 | 憲法第160條 | — | 憲法第21條/釋字626 |
| 性質 | 權利與義務並存 | — | 單純權利/受限給付 |
| 入學請求權 | 絕對入學權利 | — | 需經甄試,無特定請求權 |
💬國民教育具強制性與普及性,高等教育則受國家資源與入學資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