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甲為現職警員,擬申請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其主管以甲最近 2 年年終考績均列乙等、且年齡已逾 40 歲為由,拒絕甲之申請,並因此將甲當年之考績評為丙等。本案所涉及甲之基本權利,顯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應考試權
- B 服公職權
- C 受教育權
- D 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轉換」的角度思考:一個已經在體制內服務的人,他追求學位或職務變動的行為,與一個處於體制外的普通國民想要透過國家程序「首度取得公務身分」的行為,在憲法保障的本質與門檻上,應該屬於同一種權利範疇嗎?
公務員基本權利保障
💡 區分「應考試權」與「受教育權」之權利本質差異。
| 比較維度 | 應考試權 (憲18) | VS |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憲22);受教育機會平等另涉憲7、憲159 |
|---|---|---|---|
| 核心目的 | 取得公務員任用資格或專技執照 | — | 知識學習、學位取得或專業增進 |
| 考試性質 | 國家考試 (如高普考、特考) | — | 入學考試 (如碩專班、警大招生) |
| 權利性質 | 參政權、受益權性質 | — | 社會權、受益權性質 |
💬本案警員報考研究所係為進修,屬受教育權,與取得任職資格之應考試權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