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甲為現職警員,擬申請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其主管以甲最近 2 年年終考績均列乙等、且年齡已逾 40 歲為由,拒絕甲之申請,並因此將甲當年之考績評為丙等。本案所涉及甲之基本權利,顯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應考試權
- B 服公職權
- C 受教育權
- D 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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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轉換」的角度思考:一個已經在體制內服務的人,他追求學位或職務變動的行為,與一個處於體制外的普通國民想要透過國家程序「首度取得公務身分」的行為,在憲法保障的本質與門檻上,應該屬於同一種權利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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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抓住了這題的核心陷阱。憲法第18條保障的「應考試權」,專指參加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技人員執業資格的「國家考試」。甲擬報考的是警大碩士班入學考試,屬於學校招生而非國家考試,故本案不涉及應考試權。 至於其他選項,主管以年齡及考績限制報考,涉及憲法第7條與第159條的平等權,以及憲法第22條保障之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受教育權);而將甲的考績評為丙等,則實質影響其晉敘與陞遷權益,涉及了服公職權。 本題極具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嚴格區別「國家考試」與「一般入學考試」在憲法上的權利定位。你能不受文字干擾而選出正確答案,足見你的憲法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公務員基本權利保障
💡 區分「應考試權」與「受教育權」之權利本質差異。
| 比較維度 | 應考試權 (憲18) | VS |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憲22);受教育機會平等另涉憲7、憲159 |
|---|---|---|---|
| 核心目的 | 取得公務員任用資格或專技執照 | — | 知識學習、學位取得或專業增進 |
| 考試性質 | 國家考試 (如高普考、特考) | — | 入學考試 (如碩專班、警大招生) |
| 權利性質 | 參政權、受益權性質 | — | 社會權、受益權性質 |
💬本案警員報考研究所係為進修,屬受教育權,與取得任職資格之應考試權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