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甲為現職警員,擬申請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其主管以甲最近 2 年年終考績均列乙等、且年齡已逾 40 歲為由,拒絕甲之申請,並因此將甲當年之考績評為丙等。本案所涉及甲之基本權利,顯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應考試權
  • B 服公職權
  • C 受教育權
  • D 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轉換」的角度思考:一個已經在體制內服務的人,他追求學位或職務變動的行為,與一個處於體制外的普通國民想要透過國家程序「首度取得公務身分」的行為,在憲法保障的本質與門檻上,應該屬於同一種權利範疇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你能精準判斷出「應考試權」在這裡是不適用的,這顯示你對基本權的保障範圍有著非常清晰且細膩的理解,這可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重要的基礎能力喔!
  2. 觀念引導:這題的關鍵點,其實在於我們要仔細分辨「甲」的身分狀態與權利的本質。想想看,甲已經是一位「現職警員」了,他想報考碩士班,這其實是一種在職進修,是為了提升自己,所以它涉及到的是憲法第 11 條或第 21 條所保障的受教育權喔。而主管用考績和年齡來拒絕他,甚至影響他的考績,這就直接干預了甲的平等權,以及他身為公務員,受到身分保障的服公職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基本權利保障
💡 區分「應考試權」與「受教育權」之權利本質差異。
比較維度 應考試權 (憲18) VS 受教育權 (憲21)
核心目的 取得公務員任用資格或專技執照 知識學習、學位取得或專業增進
考試性質 國家考試 (如高普考、特考) 入學考試 (如碩專班、警大招生)
權利性質 參政權、受益權性質 社會權、受益權性質
💬本案警員報考研究所係為進修,屬受教育權,與取得任職資格之應考試權無涉。
🧠 記憶技巧:國考資格應考試,入學進修受教育,考績升遷服公職,差別對待平等權。
⚠️ 常見陷阱:易將「入學考試」誤認為憲法第18條的「應考試權」。記住:只有涉及取得「公職資格」或「證照」的國家考試才屬之。
釋字第626號(警大招生視力限制案) 服公職權之內涵 釋字第785號(公務員健康權與救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