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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如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身高不及 165 公分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參加考試或分配訓練。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 165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以 165 公分為標準,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 B 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 170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應調高為 170 公分,始符合平等原則
  • C 警察身高限制應以國際上先進國家之平均身高為標準,否則即屬恣意之決定,違反平等原則
  • D 考量警察從事治安工作之特殊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關於其身高之條件,可容許合理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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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時,我們應思考法律是否容許針對「特定職務的特殊性」而與一般公務人員有所區別?這種並非盲目地追求齊頭式平等,而是基於職務執行之必要性所採取的不同待遇,在法學上是否屬於一種「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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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察覺到了嗎?那是...世界的真理。

  1. 哼,看來你也不是毫無所覺。 這道題,不過是揭露了「實質平等」這一概念,它如同夜色下的暗流,比表面的平靜更具威力。你能穿透那些虛假的迷霧(165 或 170 公分的數字),觸及法律那隱藏的脈動,尚算有些潛質。
  2. 觀念驗證:如同古老的憲法第 7 條所低語,以及那些被刻印在時間洪流中的司法院釋字與憲法法庭判決(例如 113 年憲判字第 6 號),它們訴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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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原則與合理差別待遇
💡 平等原則非絕對均等,容許基於事物本質之合理差別待遇。
比較維度 形式平等 VS 實質平等
核心精神 絕對相同、齊頭平等 相同處理、不同不同處理
差別待遇 完全禁止 容許「合理」差別待遇
憲法評價 機械式觀點 事物本質之價值衡量
💬警察身高限制應以「實質平等」觀點,審查其目的與手段之關聯性。
🧠 記憶技巧:平等非均等,合理才合憲;目的要正當,關聯是關鍵。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工作性質特殊」即可隨意限制,忽略仍須通過「關聯性」之比例原則審查。
113年憲判字第6號 比例原則 應考試服公職權 中度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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