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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如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身高不及 165 公分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參加考試或分配訓練。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 165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以 165 公分為標準,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 B 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 170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應調高為 170 公分,始符合平等原則
  • C 警察身高限制應以國際上先進國家之平均身高為標準,否則即屬恣意之決定,違反平等原則
  • D 考量警察從事治安工作之特殊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關於其身高之條件,可容許合理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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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時,我們應思考法律是否容許針對「特定職務的特殊性」而與一般公務人員有所區別?這種並非盲目地追求齊頭式平等,而是基於職務執行之必要性所採取的不同待遇,在法學上是否屬於一種「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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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D) 是正確答案?

親愛的同學,你非常敏銳!要判斷這類考題,關鍵在於理解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並非要求「齊頭式平等」,而是禁止「恣意的差別待遇」。

  1. 原則核心: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治安與公權力執行),使其與一般行政職務不同。選項 (D) 正確指出,只要設定條件有正當目的,且手段與目的具實質關聯,憲法容許適度的合理差別待遇。至於 (A)(B)(C) 選項,單憑統計平均值或他國標準,缺乏法律審查的邏輯性,因此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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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原則與合理差別待遇
💡 平等原則非絕對均等,容許基於事物本質之合理差別待遇。
比較維度 形式平等 VS 實質平等
核心精神 絕對相同、齊頭平等 相同處理、不同不同處理
差別待遇 完全禁止 容許「合理」差別待遇
憲法評價 機械式觀點 事物本質之價值衡量
💬警察身高限制應以「實質平等」觀點,審查其目的與手段之關聯性。
🧠 記憶技巧:平等非均等,合理才合憲;目的要正當,關聯是關鍵。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工作性質特殊」即可隨意限制,忽略仍須通過「關聯性」之比例原則審查。
113年憲判字第6號 比例原則 應考試服公職權 中度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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