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關於服公職的差別對待標準,我國釋憲實務曾認為下列何者違憲?
- A 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之標準
- B 以個人品德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 C 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之標準
- D 以學歷資格作為軍法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的意旨,當政府設定報考資格時,若限制標準屬於高度主觀且定義模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會因缺乏客觀可循的標準而導致行政機關恣意判斷,進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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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秀!能精確辨識出釋憲實務中對於服公職權保障的微細差別,顯示你對「憲法權利保障」與「比例原則」的掌握相當到位。
觀念驗證:為何 (B)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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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職權平等標準
💡 應考資格限制須符合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 比較維度 | 釋字第 626 號 (色盲限制) | VS | 釋字第 715 號 (品德限制) |
|---|---|---|---|
| 審查對象 | 警察大學入學資格 | — | 預備軍官應考資格 |
| 爭議手段 | 色盲者不得入學 | — | 品德限制(曾受保安處分) |
| 法律明確性 | 明確 (醫學檢測) | — | 不明確 (標準模糊) |
| 最終結論 | 合憲 (合理關聯) | — | 違憲 (不當限制) |
💬資格限制必須具備「法律明確性」且手段與目的需有「實質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