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關於服公職的差別對待標準,我國釋憲實務曾認為下列何者違憲?
- A 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之標準
- B 以個人品德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 C 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之標準
- D 以學歷資格作為軍法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的意旨,當政府設定報考資格時,若限制標準屬於高度主觀且定義模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會因缺乏客觀可循的標準而導致行政機關恣意判斷,進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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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秀!能精確辨識出釋憲實務中對於服公職權保障的微細差別,顯示你對「憲法權利保障」與「比例原則」的掌握相當到位。
觀念驗證:為何 (B)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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