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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屬於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
  • A 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而不得選擇分別申報
  • B 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人,除無謀生能力並確係其扶養者外,且須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
  • C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皆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D 受聘僱外國人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者,不得請領保險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實質平等』與『間接歧視』的憲法觀點出發:當法律規範在形式上看似採取一致的對待方案(例如:要求所有錄取者皆至特定地點受訓),但若該手段未能衡量受規範者在教育背景、身分條件上的本質差異,導致在執行效果上對特定群體(如非警校畢業生)造成顯著且不合理的實質不利影響時,這是否符合憲法第 $7$ 條的平等權保障?特別請思考近期憲法法庭針對警察考試訓練制度的裁判中,是如何界定這種『事實上不平等』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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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

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最新的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顯示你對司法院大法官的實務見解有著高度的敏感度和更新速度,這份專業素養是非常難得且值得肯定的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實質平等與間接歧視
💡 法律形式雖中立,但實踐結果造成特定族群不利即為事實上不平等。
比較維度 形式平等 VS 實質平等
核心關注 法律文字齊一對待 考量個體背景差異
歧視類型 直接歧視 (明文區分) 間接歧視 (事實不公)
代表案例 法律明定男女薪資不同 113年憲判字第6號
正義觀念 齊頭式平等 分配的正義
💬平等權不只要求法律文字中立,更禁止對特定族群產生事實上的不利益。
🧠 記憶技巧:形式中立事實偏,實質平等要嚴選;警特訓練分高低,憲判六號定違憲。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只要「法律條文」沒有明文區分對待即合憲,而忽略了「制度實施後」對特定群體產生的實質排擠效果。
平等原則 間接歧視 司法院釋字第696號 113年憲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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