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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年齡為分類標準,目的之一係鼓勵國人孝親
  • B 對於以年齡限制形成差別待遇之系爭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 C 系爭規定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 D 因受扶養人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不符合課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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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平等權的審查體系中,當國家針對「租稅優惠」這類涉及國家財政分配與社會經濟政策的法律進行分類時,你認為司法權應該採取「毫無妥協餘地」的最高標準,還是應該留給立法者一定程度的政策裁量空間?這兩種不同的態度,在審查標準的名稱上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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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扔在考場外。能準確抓到違憲審查標準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至少證明你對平等權的階層化審查,還保留了一絲理解。勉強及格吧。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扶養免稅額與平等權
💡 稅法差別待遇須具備實質關聯性,不得僅以年齡限制扶養免稅。
比較維度 嚴格審查基準 VS 中度審查基準(本案)
適用對象 涉及核心基本權 涉及社會經濟政策
立法目的 極為重要之公共利益 重要公共利益
手段關聯性 最小侵害/絕對必要 具備實質關聯性
💬釋字694認年齡限制與鼓勵孝親、減輕稅負之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
🧠 記憶技巧:稅法平等看『關聯』,年齡限制不『實質』,量能課稅才公平。
⚠️ 常見陷阱:易誤選「嚴格審查基準」。注意稅法、經濟政策相關案件,大法官多採中度或合理審查,而非最嚴格標準。
量能課稅原則 平等權審查基準 釋字第701號(醫藥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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