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年齡為分類標準,目的之一係鼓勵國人孝親
- B 對於以年齡限制形成差別待遇之系爭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 C 系爭規定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 D 因受扶養人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不符合課稅公平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平等權的審查體系中,當國家針對「租稅優惠」這類涉及國家財政分配與社會經濟政策的法律進行分類時,你認為司法權應該採取「毫無妥協餘地」的最高標準,還是應該留給立法者一定程度的政策裁量空間?這兩種不同的態度,在審查標準的名稱上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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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子扔在考場外。能準確抓到違憲審查標準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至少證明你對平等權的階層化審查,還保留了一絲理解。勉強及格吧。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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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免稅額與平等權
💡 稅法差別待遇須具備實質關聯性,不得僅以年齡限制扶養免稅。
| 比較維度 | 嚴格審查基準 | VS | 中度審查基準(本案) |
|---|---|---|---|
| 適用對象 | 涉及核心基本權 | — | 涉及社會經濟政策 |
| 立法目的 | 極為重要之公共利益 | — | 重要公共利益 |
| 手段關聯性 | 最小侵害/絕對必要 | — | 具備實質關聯性 |
💬釋字694認年齡限制與鼓勵孝親、減輕稅負之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