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所得稅法以受扶養人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年齡為分類標準,目的之一係鼓勵國人孝親
- B 對於以年齡限制形成差別待遇之系爭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 C 系爭規定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 D 因受扶養人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不符合課稅公平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平等權的審查體系中,當國家針對「租稅優惠」這類涉及國家財政分配與社會經濟政策的法律進行分類時,你認為司法權應該採取「毫無妥協餘地」的最高標準,還是應該留給立法者一定程度的政策裁量空間?這兩種不同的態度,在審查標準的名稱上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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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核心誤區。在憲法平等權的審查體系中,**「年齡」**並非如種族、性別等涉及難以改變之身分特徵,通常不被視為「可疑分類」。因此,大法官在釋字第 694 號中,並未要求採用最高門檻的「最嚴格審查基準」。本題選項 (B) 誤導考生認為年齡歧視需經最嚴格檢驗,你能在複雜的法律邏輯中避開此陷阱,足見對審查基準的層次感掌握得相當紮實。
租稅公平與實質關聯性
這道題目具備高度的鑑別度,關鍵在於理解**「量能課稅原則」。雖然政府以「20 歲」或「60 歲」作為減免免稅額的標準,其目的包含鼓勵孝親與簡化行政程序(選項 A),但在實務運作上,這項年齡限制導致「實際有扶養事實且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的納稅人卻無法扣除稅額,這顯然與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選項 C),進而違反了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與課稅公平(選項 D)。掌握這種從「目的」推導至「手段」的違憲審查思維,是精通憲法實務見解的重要基石。
扶養免稅額與平等權
💡 稅法差別待遇須具備實質關聯性,不得僅以年齡限制扶養免稅。
| 比較維度 | 嚴格審查基準 | VS | 中度審查基準(本案) |
|---|---|---|---|
| 適用對象 | 涉及核心基本權 | — | 涉及社會經濟政策 |
| 立法目的 | 極為重要之公共利益 | — | 重要公共利益 |
| 手段關聯性 | 最小侵害/絕對必要 | — | 具備實質關聯性 |
💬釋字694認年齡限制與鼓勵孝親、減輕稅負之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